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失职追责清单(试行) | ||||
序号 | 追责情形 | 容错从轻或者减轻追究情形 | 免于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符合中央、自治区、乌海市党委和政府的决策部署精神,因法律法规规定、政策界限不明确等原因,导致行政行为不当,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因行政执法依据不明确或者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但故意违法的除外; | |
2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且情节严重的,或者未依照法定条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经过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等决策程序,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 因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作出错误判断,且已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 | |
3 | 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变相实施行政强制的; | 非主观故意导致出现工作失误,且能遵守廉政规定,没有利用职权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依据检验、检测、鉴定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 | |
4 | 对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 | 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后果发生的; | 行政相对人未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在其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接到举报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发现的,但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除外; | |
5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主动说明情况,积极配合责任案件调查的; | 因出现新的证据,致使原认定事实或者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 |
6 | 违反相关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且情节严重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 其他依法可以容错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 | 按照年度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检查计划已经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进行监督检查,但未超过法定或者规定时限,行政相对人违法的; | |
7 | 违法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 因科学技术、监管手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发现存在问题或者无法定性的; | ||
8 | 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非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直接引起的; | ||
9 | 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逃避检查、擅自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违法启用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等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 ||
10 | 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查封或者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的; | 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 ||
11 | 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 发现上级的决定、命令或者文件有错误,已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的意见,上级不予改变或者要求继续执行的,但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或者文件的除外; | ||
12 | 对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职权范围的举报不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难以克服的因素,导致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 ||
13 |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在推进行政执法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免予或者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但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 ||
14 |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其他依法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 ||
15 |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 |||
16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 |||
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可以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并可以作出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从轻、减轻以及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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