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7日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1 浏览次数: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局(大队),局机关各科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我市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相关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特别是为中小微企业和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企业在发展初期提供更加宽容的制度环境,创新监管理念,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范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经局党组研究决定,采取以下措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并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责令改正事项清单(2020版)》(以下简称《清单》)随文转发,请一并遵照执行。

  • 在法定权限内,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律适用准确合理。
  •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做到“查处一个、威慑一批、教育一片”。
  • 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压缩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审批等各环节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以最快的速度处置,及时查处违法案件。一般情况下,不得延期办案。
  • 实行首问负责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统一进行接收、登记、分派、反馈,提高执法效率。在创新药物、新型疫苗、先进医疗器械等重点领域,简化立案程序、压缩办案时间,促进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委托的组织在依法查处案件过程中,就当事人违法性质的认定、法律依据的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及其数额幅度的确定进行裁量,应当遵循《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已经做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 《清单》列出62项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责令改正目录,对符合《清单》规定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约谈、建议、提醒、劝告等行政指导措施,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属于首次违法的,可免于行政处罚。
  • 实施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责令改正要坚持法定原则,确保有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要坚持惩处违法原则,市场主体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依据相关规定将其违法信息予以公示。
  • 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责令改正的适用条件:
<>(一)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二)具备整改条件;
<>(三)首次违法且当事人主观故意
<>(四)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九、轻微违法责令改的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适时予以调整。清单若与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限期改正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改正。
<>十、当事人有《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形的,不适用限期改正;当事人有《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后又实施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限期改正;《清单》所列的轻微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当事人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清单》规定。
<>十一、实施轻微违法责令改正,应同时开展批评教育与普法宣传,教育和引导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
<>十二、加大执法办案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现场控制和案件处置能力。
  •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加强执法监督,适时开展案卷评查、专项执法检查及执法评议考核,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市局各科室及各区在执行时遇到问题或有相关意见及时反馈。

联系人:赵萌萌 联系电话:3156975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2.《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责令改正事项清单(2020版)》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5日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通知.pdf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5月25日印发

 
  
打印 关闭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