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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乌海市市场监管局取消证明事项清单(37项)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0日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1 浏览次数:

2022年度乌海市市场监管局本级取消证明事项清单(37项)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法律、法规等

出具单位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确认等)

取消方式

1. 21

相关媒体批准文件

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部门

规章

相关媒体

行政许可

取消

2. 22

广告业务机构证明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

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部门

规章

广告业务机构

行政确认

取消

3. 23

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

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部门

规章

广告业务机构

行政确认

取消

4. 24

场所使用证明

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部门

规章

场所使用机构

行政确认

取消

5. 25

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办理“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第十九条第四项

部门

规章

检验检定机构

行政确认

取消

6. 26

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或者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办理“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或者注销登记”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许可

取消

7. 27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

用于申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监〔2018〕48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

检验机构

行政确认

取消

8. 28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单

用于申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监〔2018〕48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确认

取消

9. 29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

用于申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监〔2018〕48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

检验机构

行政确认

取消

10. 30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用于申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监〔2018〕48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确认

取消

11. 31

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局令第1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部门规章

原登记主管机关

行政许可

取消

12. 32

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的批准文件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局令第1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部门规章

项目批准机关

行政许可

取消

13. 33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申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四条

部门规章

登记机关

行政确认

取消

14. 34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事项批准证明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登记事项变更时,其变更事项属于法定须经批准的事项的,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7号)第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部门规章

批准文件出具单位或部门

行政确认

取消

15. 35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批准证明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时,需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一条“(三)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时,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部门规章

原审批机关

行政确认

取消

16. 36

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证明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三条“(二)……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部门规章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确认

取消

17. 37

投资人身份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部门规章

有权证明的相关单位或特定对象

行政确认

取消

18. 38

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九条“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第十四条“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部门规章

有权证明的相关单位或特定对象

行政确认

取消

19. 39

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行政法规

有权证明的相关单位或特定对象

行政确认

取消

20. 40

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部门规章

有权证明的相关单位或特定对象

行政确认

取消

21. 41

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十二条“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部门规章

有权证明的相关单位或特定对象

行政确认

取消

22. 42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十四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部门规章

有权证明的相关单位或特定对象

行政确认

取消

23. 43

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以及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证明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时,需提交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号)第四十条“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部门规章

有权证明的相关单位或特定对象

行政确认

取消

24. 44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

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部门规章

有权证明的相关单位或特定对象

行政确认

取消

25. 45

计量认证证书及附件复印件

申请“ 防伪检测机构确认”

《关于印发〈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质检质〔2003〕246 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权证明的相关单位或特定对象

行政确认

取消

26. 46

实 验 室 认 可证书复印件

申请“ 防伪检测机构确认”

《关于印发〈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质检质〔2003〕246 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权证明的相关单位或特定对象

行政确认

取消

27. 47

防伪性能检测报告

申请“防伪技术评审”

《关于印发〈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质检质〔2003〕246 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权证明的相关单位或特定对象

行政确认

取消

28. 48

防伪技术权属证明

申请“防伪技术评审”

《关于印发〈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质检质〔2003〕246 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权证明的相关单位或特定对象

行政确认

取消

29. 49

防伪技术评审证书

境外防伪技术或防伪技术产品申请“防伪注册登记”

《关于印发〈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质检质〔2003〕246 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权证明的相关单位或特定对象

行政确认

取消

30. 50

防伪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检验报告

境外防伪技术或防伪技术产品申请“防伪注册登记”

《关于印发〈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质检质〔2003〕246 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权证明的相关单位或特定对象

行政确认

取消

31. 51

境外企业开业合法证书

境外防伪技术或防伪技术产品申请“防伪注册登记”

《关于印发〈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质检质〔2003〕246 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权证明的相关单位或特定对象

行政确认

取消

32. 52

资本信用证明书

境外防伪技术或防伪技术产品申请“防伪注册登记”

《关于印发〈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质检质〔2003〕246 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权证明的相关单位或特定对象

行政确认

取消

33. 53

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需提交自动售货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此证明事项停止实施。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17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部门规章

自动售货设备生产企业或第三方机构

行政确认

取消

34. 54

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证明

用于企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1. 《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中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第二项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质检总局公告2016年第102号)第十一条第五款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性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

行政确认

取消

35. 55

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

广告发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法律

广告业务机构

行政许可

取消

36. 56

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法律

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许可

取消

37. 57

《计量授权证书》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七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法律

有权证明的相关单位或特定对象

行政确认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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