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科室(局)及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现印发《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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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4日
附件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重大行政
决策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调整等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局依照法定权限,对关系全市市场监管事业发展全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依法作出的决策:
(一)制定全市市场监管与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全市市场监管发展中长期规划、重要的专项规划;
(三)制定全市市场监管体制机制重大改革措施;
(四)决定在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五)决定对全市市场监管领域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公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市局代拟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以及上级有特殊要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决定内部人事、财务等事项的决策程序,不适用本办法。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还应当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市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办。
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督促指导。
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具体承办决策事项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负责承办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法律顾问等完成专业性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根据市局的法定权限,于每年初向各科室、直属单位征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组织编制市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单位,应当说明决策建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理由和依据、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第八条 市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事项、增加事项或移除事项的,由决策承办单位提出意见,经局党组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落实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承办单位、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建议的启动和确定,由市局按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确定的,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市局领导提出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后,由主要领导签发或者作出;
(三)各科室、直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经研究论证提出的,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主要领导签发或者作出;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有关单位经研究论证认为确有必要的,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签发或者作出;
(五)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说明主要理由及依据,有关单位经研究论证认为确有必要的,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签发或者作出。
第十二条 市局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按照科室、直属单位职责明确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的草案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全面准确掌握决策相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依法决策的原则,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决策草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必要时形成分析预测报告。
第十四条 决策草案应当包含决策事项、决策目标、决策依据、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事项执行和配合单位、经费预算、决策实施后评估计划等相关内容,并附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应当就决策建议的来源、拟订决策的目的和程序、意见建议征集与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情况等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涉及相关科室、直属单位的,承办单位应当征求其意见,并充分协商。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需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中第十五条至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决策草案提交局党组会会议讨论前,应当由法规科对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四)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项。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党组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明示法律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交局党组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八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草案及其说明,说明中应当包括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情况;
(二)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应当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材料;
(三)经过公众参与的,提交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研究采纳情况;
(四)经过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论证的,提交相关论证意见及其研究采纳情况;
(五)经过风险评估的,提交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特别是限制性、禁止性规定;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法规处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涉及的有关单位协助审查。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规处可以退回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九条 法规科完成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条 决策草案应当按规定提交局党组会会议讨论,主要领导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局党组会会议讨论决定决策草案,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以及法规科作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表。
第二十一条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最后发表意见,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主要领导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完整、详细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局网站、政务新媒体、报纸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步进行政策解读。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形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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