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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第九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73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8日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1 浏览次数:

  乌市监特字〔2021〕96号

  【办理结果:A】

  关于市第九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73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李荣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乌海市老旧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建议”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后,现回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电梯安全是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我局一直将电梯安全监管工作作为全局重点工作来抓。近年来,我局通过组织开展电梯安全专项检查,重大节日、重要时间节点期间电梯安全检查等,积极开展医院、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电梯安全检查,不断加大对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的检查力度。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地保障了全市人民群众的乘梯安全。针对您提到的三点建议回复如下:

  一、老旧电梯维修、改造、更新、安全评估

  截止目前,乌海市在用电梯数量3475台,2015年8月1日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或者安全评估:

  (一)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

  (二)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曾遭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四)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需要继续使用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目前,乌海市无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老旧住宅电梯,无其它情形造成电梯无法使用的情况。内蒙古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乌海分院根据电梯使用单位报检情况对电梯进行检验,电梯检验有效期为1年,对未按要求开展电梯检验或者超检验有效期使用电梯的行为,我局会同各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加强对电梯维保单位的考核评价

  为了更好的保障我市电梯使用安全,我局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电梯维保单位的监督管理,一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维保单位每年根据维保电梯情况,向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对维保资质、维保区域、人员体系和电梯维保情况等进行备案,对不满足条件的维保单位不予备案,不得从事电梯维保工作,以确保电梯维保单位持续保持许可条件和维保能力,杜绝转包、分包乱象。二是压实维保单位主体责任。通过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质量承诺责任书等方式,督促其加强行业自律,完善管理措施,规范维保行为,提高维保质量。同时,监管人员在电梯日常监管中对电梯维保单位进行现场考评检查,对未按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弄虚作假、不能及时到场处理电梯问题的维保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其纳入电梯维保黑名单。下一年度起对不符合要求的电梯维保单位不予备案,不得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电梯维保工作。

  三、加强电梯安全宣传

  近年来,市、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预防电梯安全事故,保障电梯安全运行,不断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宣传力度,在“为民办实事”、“ 3.15”系列活动、 “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中通过传统媒体、新兴媒体等多种方式开展安全乘梯宣传教育,组织各市场监管所通过进学校、进社区等“五进”形式广泛宣传电梯安全知识。同时,为加强电梯安全使用宣传,统一制作了电梯安全宣传标识牌,张贴在电梯轿厢内外。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电梯日常监管,规范电梯维保单位维保行为,加大电梯安全使用宣传力度,完善电梯投诉举报处置机制。同时,切实组织好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制定电梯应急预案,按要求开展电梯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电梯应急处置能力。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希望您对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更多宝贵的建议。

  分管领导:李华

  联系人:侯长卿

  联系电话:0473-3156829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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