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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第089号提案 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8日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1 浏览次数:

  乌市监餐饮字〔2021〕104号

  【办理结果:B】

  关于市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第089号提案

  办理情况的答复

  李萍、于晓清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流动熟食品小商贩管理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对流动的小摊贩的管理,政府职能部门有明确分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努力做好对流动熟食品小商贩管理工作。

  一、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执法工作

  根据市政府分工: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管理流动小商贩,市场监管局负责管理市场内及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户。据此,市场监管部门对“流动熟食品小商贩”无管理职责。

  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摊贩管理的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摊贩需提供身份证件、健康证件、食品来源等监管信息,办理备案手续。

  食品摊贩应当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政府公布的区域和时段内从事经营活动。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且现做现售、提供餐饮服务的摊贩需符合11项要求:

  (一)配有防雨、防尘、防虫、防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容器;

  (二)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无毒、无害、清洁卫生;

  (五)销售食品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

  (六)购进食品的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少于一年。

  (七)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制作食品和售货的亭、棚、车、台等设施;

  (八)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以及货架、橱柜符合食品卫生条件;

  (九)使用的餐具做到彻底清洗、消毒;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在食品经营现场存放;

  (十一)食品经营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因此,鉴于“流动熟食小商贩”未办理许可手续,经营行为不合法,且所售食品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取缔。

  感谢您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分管领导:梁兰柱

  联系人:  孙海波

  联系电话:3156846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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