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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开展2021年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1日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1 浏览次数:

  背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生态环境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5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发〔2021〕3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发文的《关于联合开展2021年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内市监认检字〔2021〕341号)要求,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市场行为,提高数据质量。

  内容:

  乌海市市场监督局与乌海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对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督,提高抽查比例,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委托性检验检测、政府委托性检验检测活动,重点抽查环境空气与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水与废水中重金属等监测报告。按不低于50%比例抽查,共抽查5家。

  工作措施:1.加大联合监管力度。持续巩固完善检验检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各区市场监管局和生态环境局分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着力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2.发挥综合监管合力。要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础上,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加强精细化监管,加强信用监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加强智慧监管,注重信息化手段的支撑作用,规范统一监管的要求和内容,提升监管效能。3.加强政府委托监测管理。要加强涉及政府委托监测机构质量管理,采取现场查看、盲样测试、报告抽查等方式对监测活动质量实施监督,市生态环境局及分局、环境监测站及分站等委托单位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4.依法加大查处力。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出具不实、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严格实施处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抽查过程中发现机构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篡改监测数据、第五条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按照相关条款严格实施处罚,同时报市生态环境局。

原文地址:关于联合开展2021年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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