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根据《内蒙古自治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市场监管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通知 》 (内市监法字〔2022〕 85号 )和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发展任务清单落实工作的通知 》(内市监办字 〔2022〕 124号 )精神要求,我局联合司法局印发《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试行)》,自2022年8月29日起施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二、出台目的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三、主要内容
《清单》将企业登记时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列为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视为申请人已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风险防范
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申请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的风险防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五、责任追究
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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