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和决策依据
按照《内蒙古自治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市场监管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通知 》 (内市监法字〔2022〕 85号 )和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发展任务清单落实工作的通知 》(内市监办字 〔2022〕 124号 )文件精神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特制定本清单。
二、容缺受理原则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对实行容缺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愿意申请容缺受理的,登记许可窗口不得进行容缺受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三、容缺受理事项
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先确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首次申请、增项、换证核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首次申请、增项、换证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首次申请、增项、换证许可;“药品”广告审查;“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7项行政许可事项适用容缺受理。
四、容缺申请
申请人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并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后,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审批工作流程办理容缺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材料名称、补正形式、补正时限及超期补正的处理方式。
五、容缺办理
对容缺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登记窗口先予受理后,即进入审批程序,并按照审批工作流程办理,待申请人在补正时限内补齐容缺受理材料后,行政审批部门于承诺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意见,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关证照。
六、终止办理
申请人在补正时限内不能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终止办理容缺受理的事项,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七、施行日期
本清单自2022年8月29日起施行。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