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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不予实施行政 强制措施清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9日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1 浏览次数:

    一、出台背景

    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为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市场监管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通知 》 (内市监法字2022〕 85号 )和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发展任务清单落实工作的通知 》(内市监办字 〔2022〕 124号 )文 件精神 ,结合工作实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清单》

    二、目的意义

    行政强制措施关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是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最大的执法方式之一。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通过《清单》予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可以大幅降低对市场主体的影响,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同时还建立健全了柔性监管新方式,减少行政执法随意性,能够有效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

    四、主要内容

    《清单》提出了3类40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涉及登记、广告、工业产品质量、食品、药品5个市场监管领域。

    (一)依法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清单》明确了特定情形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共7个事项,如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等。

    (二)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清单》明确了30个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符合一定条件,就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例如广告中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专利有效。

    (三)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市场监管理目的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清单》明确了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市场监管理目的的3种情形,例如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生产经营者可以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继续销售,且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等。

    五、适用条件

    一是基本条件,即部分事项当事人皆应能够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二是特殊条件,部分情形有特定的条件,例如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但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

    六、适用原则

    一是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二是执法实践中,符合《清单》第(八)至(三十七)项的情形,同时又存在其他违法情形时,应当综合判断,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三是符合《清单》第(三十八)至(四十)项的情形,但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七、实施时间

    《清单》2022年8月29日起施行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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