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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9日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1 浏览次数:

    一、出台背景

    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中应当按照违法行为中存在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等情形,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目的意义

    出台《乌海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下称《清单》),一是贯彻新《行政处罚法》重要抓手。2021年7月15日起,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此次修法一个最重要的背景,就是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领域改革的重要成果落实在法律中。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如何认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如何适用“初次免罚”等具体问题,我们希望通过制定并实施《清单》,更好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回应基层执法需求。二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2019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深刻阐述这一重要论断。2019年10月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布。2022年自治区又出台了《内蒙古自治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市场监管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通知 》和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发展任务清单落实工作的通知 》文件 ,因此,制定出台《清单》,是立足职能,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保护企业特别是初创期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共同推动我省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和重要成果。三是体现行政机关执政为民的担当。市场监管领域“四个最严”的执法要求,在缺乏上位法支撑情况下,执法人员适用“免罚”存在履职风险。《清单》实际上是集中梳理市场监管领域执法中常见的轻微违法行为情形,统一不予处罚的执法标准并予发布,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提供依据。

    三、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四、主要内容

    《清单》提出了106项不予行政处罚行为,涉及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广告、价格、食品安全、商标、网监、专利、特种设备、标准化、认证、产品质量等监管事项。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清单》中规定不予处罚的  情形,分为两部分:一是“责令整改期间已整改的不予行政处罚”,共5项,例如“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行为;二是“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共57项,例如“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行为。;三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行为共27项,例如“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四是“首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改正限期内及时改正”的行为共17项,例如“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行为。

    五、适用条件

    一是基本条件,即部分事项当事人皆应能够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二是特殊条件,部分情形有特定的条件,例如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但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

    六、实施时间

   《清单》2022年8月29日起施行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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