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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9日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1 浏览次数:

一、《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为认真落实自治区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实现35类高频电子证照全国互认、350项政务服务事项‘免证办’”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领域电子证照发证、持证、用证、共享、存储、异议处理等环节的责任和义务,更好发挥电子证照在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能力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暂行办法》,对全区市场监管领域电子证照管理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暂行办法》先后履行向各盟市市场监管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召开规范性文件听证会、合法性审核等程序,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二、《暂行办法》的基本架构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暂行办法》共二十三条。

第一条是目的依据;第二条是适用范围;第三条是概念界定;第四条是管理原则;第五条是职责分工;第六条对发证清单及其管理作出规定;第七条是关于证照归集与更新的条款;第八条是电子送达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了不可抗力的情况及处理方式;第十条是关于电子签名与认证的具体规定;第十一条是对用证清单的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是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领域应用的规定;第十三条是关于电子证照库的接入和使用要求;第十四条是关于社会化应用的条款;第十五条是对于基层推广应用的规定;第十六条是针对互联网平台推广应用的规定;第十七条是跨省应用的规定;第十八条是关于服务方式的规定;第十九条是对异议核实与处理的规定;第二十条是容错免责条款;第二十一条是对于电子证照全流程日志记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是安全责条款;第二十三条是生效条款。

三、《暂行办法》关于自治区本级与各盟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责任分工的规定是怎样的?

暂行办法明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是全区市场监管电子证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全区市场监管电子证照管理及应用,承担全区电子证照库的建设及运营管理、证照数据共享、应用接入、安全体系建设等工作。各盟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推动本盟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依法从事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工作的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标准规范,开展市场监管领域电子证照制发、归集、更新、注销和应用工作。

四、暂行办法在电子证照应用推广方面有哪些积极作用

《暂行办法》对电子证照应用推广的场景、方式等进行了明确,提出材料免交、社会化应用、赋能基层、赋能平台企业、跨省应用等多个应用场景的应用规范。

直接推广应用方面,明确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依法从事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工作的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行政相对人业务申请过程中,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取所需市场监管领域电子证照的,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重复提供相应实体证照和复印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鼓励金融、物流、教育、医疗、文化、旅游等有条件的行业,在管理服务活动中广泛应用市场监管领域电子证照。对依法登记注册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对入驻平台经营者证照进行核验确认需求的,应当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开放对接权限。

赋能基层方面,明确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放电子证照社会化应用对接权限,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做好承接,并在确保数据安全前提下推广应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推广的社会化应用场景应当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备。

通过细化上述应用场景,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提供标准、规范的制度指引。

五、《暂行办法》的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众充分知晓并了解《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暂行办法》实施时间定于2024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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