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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6日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1 浏览次数:

  一、修订《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机构改革后评选表彰活动实施主体亟待调整。机构改革后,组建市市场监管局,不再保留原市工商质监局。《管理办法》中涉及原工商质监局的条款表述已经过时,为保证其合法性和权威性亟待修改。

  (二)评选表彰更加符合现阶段经济发展需要。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有必要对新时期获奖组织提出更高的要求,调整与发展形势不适应的条款,进一步明确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严格退出机制,对相关情况进行规范和约束。

  (三)使评选符合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评审过程、评审办法、评审程序及评审人员进一步进行明确,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

  二、修订的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乌海市委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修改完善。

  三、主要修订的内容

  本次主要从5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条款中涉及市工商质监局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市市场监管局。二是按照国家、自治区质量奖管理办法要求,规范了评选程序、征求意见和格式要求等。三是进一步严格获奖组织评选条件。四是明确了获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分享和推广质量管理办法。五是对评审组、评审办公室、评审人员进行了规定。

  (一)修改了实施主体。将原第七条、第八条中的“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修改为现第八条、第九条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原“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改为“市长质量奖评审专项工作组”。

  (二)增加“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评选理念。“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具有显著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组织”(现第二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组织优先推选申报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现第六条);第七条“市长质量奖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导向,把生态环境保护挺在前头,在高质量发展中推进高水平保护。鼓励全市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牧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以及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现第七条)

  (三)将评审组的职责进一步明确。(现第八条)

  (四)将评审办公室职责进一步明确。增加“选定评审机构”条款。(现第九条)

  (五)增加申报条件。增加“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组织”、“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效运行2年以上,且具有推广价值。”(现第十一条)

  (六)增加限制申报条件。增加“近3年内参加各级政府奖项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近3年在缴纳和代扣代缴税收、社会保险费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现十二条)

  (七)对第五章增加申报及评审程序进一步明确。

  1.增加各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组织的申报材料后,要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申报条件的,推荐报送专项工作办公室。” (现十七条)

  2. 增加评审组办公室责任“评审组办公室对上报的申报材料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组织。资格审查应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应一次性告知。”

  3.增加评审机构采用政府采购方式选定环节。(现十九条)

  4. 限定了评审时间。评审机构根据评审需要,择选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组成若干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诉答辩等,应在20个工作日完成。(现二十条)

  5. 限定了征求意见时间。评审组办公室在乌海市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20日。(现二十一条)

  6. 对评审组办公室提出要求。评审组办公室依据评审结果及征求意见情况进行综合排序,提出审议候选名单,提请评审组审议。评审组办公室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决定拟授奖名单。评审组办公室向社会公示本年度经评审组审议通过的市长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由评审组办公室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由评审组办公室提请评审组取消其授奖资格,所空奖项按排名先后进行递补。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励组织,报请评审组组长审核,经市长审定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现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八)修改了奖励金额。将100万元奖励金额改为50万元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现第二十五条)

  (九)规定了奖励经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部门预算,奖励资金列入获奖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现第二十六条)

  (十)对获奖组织奖金使用范围进行限定。获奖组织获得的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创新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对质量工作优秀员工奖励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先进经验和成果宣传等,不得挪作它用。评审经费主要用于会议费、聘请专家费、差旅费等相关支出。(现第二十七条)

  (十一)明确推广义务。鼓励乌海市各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对获奖组织进行宣传、推广。(现第二十九条)

  (十二)增加市场监管局扶持措施。市场监管部门对获奖组织在标准化建设、计量检定、检验检测等方面给予帮扶。(现第三十三条)

  (十三)增加对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评审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回避。”(现第三十四条)、“对评审人员存在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双向监督制度。受评组织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作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组织守纪情况作评价。”(现第三十五条)、“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透明、公开,接受媒体、相关社会组织代表及群众监督。”(现第三十六条)

  (十四)增加申报组织的限定。“申报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现第三十七条)

  (十五)严格退出机制。撤销奖项情形增加“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条款。规定“获奖组织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和奖章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现第四十二条)

  

  原文链接: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20〕25号).pdf

  市长质量奖评审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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