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乌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 |
法人 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结果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处罚执 行情况 |
|
1 |
(乌海) 食药监食罚〔2016〕2号 |
海勃湾区冯彩鲜调料店销售超标限量食品案 |
海勃湾区冯彩鲜调料店 |
冯彩鲜 |
2015年5月23日由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验的海勃湾区新天地市场内海勃湾区冯彩鲜调料店抽检由广州市劲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3日产品“思厨”青介辣为不合格食品,海勃湾区冯彩鲜调料店于2015年5月19日从银川市兴庆区朱华调味店购进广州市劲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15日产品“思厨”青介辣5盒(50支),以每盒25元价格销售,抽检使用35支,剩余4支,已下架停止销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务 |
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思厨”青介辣4支。 |
乌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6年 2月5日 |
已执行 |
|
2 |
(乌海) 食药监食罚〔2016〕3号 |
海勃湾区新百味食品厂销售超标限量食品案 |
海勃湾区新百味食品厂 |
杨玉清 |
2016年1月8日,执法人员在海勃湾区新百味食品厂,抽检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1月6日生产的蒜肠,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苯甲酸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苯甲酸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结果为1.69g/kg,检验依据GB/T23495-2009;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厂生产上述批次蒜肠100斤,已全部销售,销售单价11元每斤,合计货值金额1100元。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生产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2.罚款20000元;3.共计罚没款21100元。 |
乌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6年 4月8日 |
已执行 |
|
3 |
(乌海) 食药监 食罚﹝2016﹞6号 |
海勃湾区香遇麦田蛋糕屋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海勃湾区香遇麦田蛋糕屋 |
俞耀明 |
海勃湾区香遇麦田蛋糕屋于2016年4月26日共生产的蛋糕,经乌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结果表明蛋糕的菌落总数(规定标准≤1500cpu/g,实测值为13000cpu/g)超过了的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经调查,在当天海勃湾区香遇麦田蛋糕屋共生产蛋糕5斤,每斤生产成本为5元,每斤售价为10元,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25元。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生产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25元;2.罚款10000元;3.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10025元。 |
乌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6年 7月8日 |
已执行 |
|
4 |
(乌海) 食药监 食罚﹝2016﹞4号 |
乌海市新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乌海市新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
梅亚莉 |
2016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在乌海市新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抽检生产日期为2016年4月26日的美味佳糖麻叶、五仁饼、银丰蛋糕和香蕉蛋糕,经乌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果为:五仁饼、银丰蛋糕和香蕉蛋糕的菌落总数分别为≤1800cfu/g、≤12000cfu/g、≤11000cfu/g,均超过了菌落总数标准规定≤1500cfu/g;美味佳糖麻叶的糖精钠为0.66g/kg,糖精钠标准规定不得检出。经调查,该企业当天生产购进上述批次糕点共43斤,已全部销售,扣除生产成本合计获利金额187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书可证。 |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187元;2.处60000元罚款;3.共计罚没款60187元。 |
乌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6年 8月29日 |
已执行 |
|
5 |
(乌海) 食药监 药罚﹝2016﹞1号 |
乌海市人民医院涉嫌销售劣药案 |
乌海市人民医院 |
尹秀凤 |
乌海市人民医院2015年4月从安国市金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的由安国市伊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红花”,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检出柠檬黄,经执法人员调查该批次“红花”共购进6公斤已全部使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1、没收销售违法所得1419.6元;2、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1092元 |
乌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6年 2月17日 |
已执行 |
|
6 |
(乌海) 食药监药罚〔2016〕2号 |
内蒙古弘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案 |
内蒙古弘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
赵龙 |
内蒙古弘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2016年4月从安徽济顺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的有本公司生产的的中药饮片“白芍”,经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出,1水分不得过14.0%,检验结果8.5%。2含量测定按干燥品计算,含芍药苷不得少于1.2%。经执法人员调查该批次“白芍”共购进1公斤,销售了250克,剩余750全部扣留。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务, 罚款 |
1.没收不符合规定劣药“白芍”750克;2. 没收销售违法所得13元;3. 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的罚款42元,合计罚款55元。 |
乌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6年 10月8日 |
已执行 |
|
7 |
(乌海) 食药监药罚〔2016〕3号 |
乌海市蒙中医院销售劣药案 |
乌海市蒙中医院 |
白玉昊 |
乌海市蒙中医院2016年4月7日从陕西康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中药饮片“白芷”(批号:150303),
经包头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岀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标准不得过150㎎∕㎏,检验结果1169㎎∕㎏,1157㎎∕㎏(不符合规定),经执法人员调查该批次“白芷”(批号:150303)共购进5公斤已全部使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1. 没收销售违法所得90元:2. 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234元:3. 共计罚款324元 |
乌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6 年 10 月31日 |
已执行 |
|
8 |
(乌海) 食药监药罚〔2016〕4 号 |
乌海市人民医院销售劣药中药饮片“枳壳”案
|
乌海市人民医院
|
尹秀凤 |
乌海市人民医院2016年3月3日从内蒙古宏达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生产企业为黄冈金贵中药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枳壳”(炒枳壳)(批号:D5080202), 经锡林郭勒盟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药品检验报告书编号:Q20160053)检岀【含量测定】按干燥品计算,检验标准新橙皮苷(C28H34O15)不得少于3.0﹪,检验结果2.8﹪(不符合规定),经执法人员调查该批次“枳壳”(炒枳壳)(批号:D5080202)共购进2公斤,购进价格每公斤79.5元,共计159元,销售价格每公斤99元,共计198元,已全部使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1. 没收销售违法所得135元:2. 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336元:3. 共计罚款471元 |
乌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6 年 11 月10日 |
已执行 |
|
9 |
(乌海) 食药监食罚〔2016〕7号 |
海勃湾区段世华保健品经销部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
海勃湾区段世华保健品经销部 |
段丽媛 |
2016年3月3日,接到群众举报海勃湾区段世华保健品经销部,销售的“葛根饮”生产许可证号QS460114010027、“苦瓜饮”生产许可证号QS450114010027、降糖效果明显,怀疑含有药物成分。我支队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经营有“苦瓜饮”、“葛根饮”是保健食品由香港六和国际有限公司监制的,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销售票据和相关组织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保健食品进行查封扣押,我支队于2016年3月15日对扣押的“苦瓜饮”、“葛根饮”进行了抽样送检。2016年4月27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葛根饮”检验项目、盐酸二甲双胍,Mg/g,检验结果0.049、检出限、0.31Ug/MI单项评价,不符合规定。检验项目、盐酸苯乙双胍,Mg/g,检验结果0.44、检出限0.05Ug/MI,不符合规定“苦瓜饮”检验项目、盐酸二甲双胍,Mg/g,检验结果0.21检出限、0.31Ug/MI单项评价,不符合规定,检验项目盐酸苯乙双胍,Mg/g检验结果56.58、检出限0.05Ug/MI单项评价,不符合规定。经调查此批“苦瓜饮”、“葛根饮”是段丽媛在山东省济南市六和国际有限公司购进的,苦瓜饮购进100盒,销售了38盒。葛根饮购进100盒,销售了7盒,剩余的我支队全部扣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添加药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务 |
1.没收违法所得7110元;2.不予罚款处罚;3.没收苦瓜饮35盒、葛根饮80盒。
|
乌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6 年 11 月8日 |
已执行 |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