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食品药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单位:乌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填表日期:2018年1月29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 件 名 称 | 违法企业名称 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日期 | 公开渠道 |
1 | (乌海)食药监药罚〔2018〕4号 | 乌海市仁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经销不合格的中药饮片“炒酸枣仁”案 | 乌海市仁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 91150302061624300T | 刘修田 | 2018年1月15日,收到呼和浩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的内蒙古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经营检验不合格的中药饮片“炒酸枣仁”一案,并说明内蒙古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给乌海市仁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中药饮片炒酸枣仁,经巴彦淖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水分含量不符合规定,认定为按劣药论处。经调查,上述情况属实,乌海市仁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属于经销不合格的中药饮片“炒酸枣仁”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销售违法所得“炒酸枣仁”1200元;2.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2400元;3.罚没款共计3600元。 | 乌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月26日 | 自动履行 2018年1月26日 | 1.信用乌海网(网址为http://credit.wuhai.gov.cn) 2.乌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syjj.wuhai.gov.cn) |
2 | (乌海)食药监食罚〔2017〕48号 | 海勃湾区张霞蔬菜店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标食品案 | 海勃湾区张霞蔬菜店 | 营业执照注册号150302600257377 | 张彩霞 | 2017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海勃湾区张霞蔬菜店销售的豇豆进行了监督抽检,经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结果为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标。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标食品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5元;2. 并处罚款2000元;3. 合计罚款2005元。 | 乌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1日 | 自动履行 2018年1月17 | |
3 | (乌海)食药监食罚〔2018〕1号 | 乌海市新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大悦城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农产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乌海市新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大悦城店 | 911503023291179170 | 梅亚莉 | 2017年11月1日,对乌海市新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通用店销售的金鲳鱼进行监督抽验,经北京华测北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结果为氨基脲(SEM)(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1.8㎎/㎏)不符合规定。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规定食品金鲳鱼21斤;2.没收违法所得3.87元;3.罚款5000元;4.罚没款共计5003.87元。 | 乌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8日 | 自动履行 2018年1月18 | |
4 | (乌海)食药监食罚〔2018〕2号 | 乌海市新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通用店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农药超标的食品案 | 乌海市新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通用店 | 91150302MA0MXH2N4E | 郭 辉 | 2017年11月1日,对乌海市新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通用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芹菜”进行监督抽验,经北京华测北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结果为毒死蜱(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62㎎/㎏)不符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农药超标的食品行为。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3.8元3.并处罚款5000元 4.合计罚没款5033.8元。 | 乌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月18日 | 自动履行 2018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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