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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食品药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23日 作者: 来源:1 浏览次数:

     乌海市食品药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单位:乌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填表日期:2019122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违法企业名称

或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1

(乌海)食药监食罚〔201821

乌海新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大悦城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乌海新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大悦城店

911503023291179170

梅亚莉

2018915,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稽查总队对乌海新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大悦城店经营的察尔汗牌精制盐(加碘)进行监督抽验,经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结果为碘的含量超标(标准指标18-33/㎏;实测值38/㎏),该批次盐属于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乌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17

自动履行 2019117

乌海新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大悦城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2

(乌海)食药监食罚〔20191

乌海市苏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乌海市苏民食品有限公司

91150302328981981X

赵宝泉

20181225日,我局将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报告数送达乌海市苏民食品有限公司。在检验报告书中标明:该公司在20181113日生产的额济娜固体饮料(咸味奶茶),经检验,蛋白质含量超标(标准指标为≥0.5,实测值为0.37),属于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额济娜”固体饮料(咸味奶茶)472袋(400/袋);2.没收违法所得558.9元; 3.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558.9元。

乌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18

自动履行 2019118

乌海市苏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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