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文件的要求,现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523项)”、“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自治区18项)”和“市场监管部门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进行公示,请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附件:1.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自治区18项).pdf
2.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523项).pdf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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