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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蔬菜包等销售 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4日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1 浏览次数:

  各网络平台、配送单位及相关经营者:

  维护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做好市场价格监管工作,规范民生重要商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疫情防控期间蔬菜包销售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相关组织者、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及《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落实主体责任,守法依规经营,根据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经营者通过网络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

  对以套餐形式销售商品的,在标明销售总价的同时,应当标明所含商品的品名和数量。其中,销售主副食品套餐,应当标明所含蔬菜、肉类、乳制品等品种、数量、规格(重量、体积)等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具体明细信息。套餐内商品具体品种难以确定的,应列举套餐中可能包含的商品品种。

  对于另行收取打包费、配送费等服务性费用的,应当标示服务项目、价格及计价单位,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依法禁止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

  (五)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各相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积极主动开展自查,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五、对于借疫情防控之机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广大消费者可拨打监督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12315  12345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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