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监知字〔2022〕142号
关于印发《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4日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聚焦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进一步加大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打击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突出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导向,积极应对商标恶意抢注新趋势,回应社会关切,严厉打击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以及易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典型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注重依法依规、理法并重,注重部门协同、统筹推进,注重健全机制、源头治理,引导全社会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意识,促进商标申请数量平稳、质量提升,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二、工作重点
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以下商标恶意抢注、图谋不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一)恶意抢注国家或区域战略、重大活动、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名称的;
(二)恶意抢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词汇、标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重大赛事、重大展会名称、标志的;
(四)恶意抢注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公共资源的;
(五)恶意抢注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商业资源的;
(六)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的;
(七)恶意抢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志,损害他人在先权益的;
(八)明显违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禁止情形以及其他违反公序良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重大消极、负面社会影响的;
(九)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从事上述行为,仍接受其委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秩序的;
(十)其他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三、任务措施
(一)强化线索摸排。加强案件线索排查。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充分考虑本地参与的国家重大政策落实、承担的国家重大工程、存在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举办的重大交流赛事展会活动等实际情况,确定工作重点,建立工作台账。报送本地区受到恶意抢注案件线索材料应充分详尽,本地区涉嫌恶意抢注行为的案件线索材料应全面完备。
(二)强化部门联动。增强系统保护能力,加强商标注册、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促进审查授权标准、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有机统一。综合运用商标注册程序内的规制手段和商标注册流程外的行政处罚措施,形成全面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合力,加大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力度。严格适用法律,充分体现法律意图,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在法律赋予的裁量空间内防范和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三)强化综合施策。综合运用法律惩戒、行政指导和信用约束等措施,规制、教育和引导并重,有针对性地完善有效遏制的工作机制和从源头上防范的长效机制,在深入开展“蓝天”专项整治行动中,加大对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打击力度,情节严重的,各区应依法报请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四)强化宣传教育。将宣传发动工作贯穿专项行动始终,切实形成高压震慑。注重及时宣传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取得的进展和成果。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曝光典型案例,公布恶意商标抢注典型案例及违法个人、企业和代理机构,阐明立法本意,回应社会关切,震慑违法分子,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开展创新和自觉抵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做好舆情导控,把握宣传口径和节奏,严防不良炒作。
四、职责分工
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摸排本辖区内受到恶意抢注和涉嫌从事恶意抢注行为案件线索;组织对本辖区内从事恶意抢注行为的市场主体和商标代理机构依法予以查处;落实本辖区内各类商标交易服务机构和平台属地监管责任;负责全面梳理本辖区涉及商标的指标设定、资助政策等情况,查找存在的不足和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制定工作方案并进行优化调整,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
五、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印发专项行动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同时开展舆论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及时传达专项行动方案,结合实际明确工作重点目标和重点环节,明确具体责任人和工作联系人,积极开展案件线索摸排工作,收集本辖区内的案件线索,报市局知识产权科汇总。
(二)组织实施阶段(8月—11月)。各区市场监管局要根据当地情况及上级转办的案件线索,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对违法从事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案件查处情况和政策自查及调整情况及时向市局反馈。
(三)总结督察阶段(11月—12月)。各区市场监管局对本辖区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提高,形成工作总结于12月15日前报市局知识产权科。
原文下载:恶意抢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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