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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垄断和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线索 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9日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1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重大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征集垄断和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线索。

  一、征集线索范围

  重点聚焦金融领域、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交通运输、通信、医疗领域、教育领域、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平台经济等重点行业和民生领域存在以下4类涉嫌垄断和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二)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三)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四)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

  1.妨碍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通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对外地商品设置歧视性价格、收费、补贴等标准或政策,采取重复检验认证等措施,设置标准技术等壁垒,设置许可备案等障碍,设置关卡或信息化手段阻碍等,妨碍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通的行为。

  2.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的行为。违法违规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货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政府采购中标绑定的行为;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实施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和差别化待遇的行为。

  3.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交易的行为。通过与经营者签订“政企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使用特定商品、服务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授予特许经营权行为等。

  4.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规定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以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选择性补贴、设置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门槛、划分市场、限定交易主体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行为;制定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涉企政策时,以地方保护为目的提高标准、层层加码,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等。

  二、举报事项

  对涉嫌垄断和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材料应当包括:举报人基本信息、被举报人基本信息、被举报人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相关事实和证据材料。相关基本信息和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客观。三、线索受理途径

  举报电话:0473-12315、12345

  受理邮箱:jgjdjcj@163.com。

  邮寄地址:乌海市海勃湾滨河区创业路13号(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理科室: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局

  面谈地址: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11办公室(乌海市海勃湾滨河区创业路13号)。

  联系人:韩 东    联系电话:0473-3156841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举报涉嫌垄断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行为!

  特此公告。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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