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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知识产权局 教育部 科技部<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2日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1 浏览次数:

乌市监知字〔2023187

关于转发《国家知识产权局 教育部 科技部<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相关部门:

    为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指导做好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归属与处置工作,降低相关法律风险,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组织编制的《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2日

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

制定指引(试行)

二〇二

使用说明

为提高指引针对性,本指引中仅列出了产学研合作协议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核心条款,协议签订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使用。对不涉及知识产权的基本条款,以及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有关事项不在本指引中进行明确。本指引中“甲方”指企业方,“乙方”指高校、科研院所方。

一、关于共性条款

本指引共性条款制定指引包括定义和解释、保密。

定义和解释是本指引最基本的条款,定义的明确有利于避免纠纷,协议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增减。

本指引保密条款仅包括一般保密内容,协议双方有其他特殊保密需求或特殊约定的,可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协议组成部分。此外,双方应注意与知悉保密信息的关联企业员工或学生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另可根据项目保密级别组织保密宣贯或保密培训。

二、关于个性条款

根据产学研合作过程中形成的三种知识产权不同处置情况制定个性条款,内容具体包括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学术发表。

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是高校或科研院所方与企业方合作中知识产权处置的关键内容。此外,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技术成果知识产权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应与其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转化技术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

学术发表权是高校或科研院所及参与项目学生的重要权益,企业应当注重保障高校或科研院所其学生的学术发表权,高校或科研院所及学生应当履行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三、关于涉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

如涉及外国主体,协议双方应当考虑法律适用、税费、合同语言效力、保密等条款的订立。如涉及技术进出口情况,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涉及向外国许可或转让知识产权的,应按照《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国办发〔2018〕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共性条款

一、定义和解释

1.1协议

本协议中的所有条款与附件,以及对本协议所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1.2项目

本协议约定双方即将合作开展的研发任务。

1.3背景知识产权

一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或在本协议生效后,提供的用于本协议项目研发的知识产权。双方应将提供的背景知识产权及其使用范围详细地列于本协议附件中。

1.4技术成果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及最终取得的发明、发现和其他科学技术成就。其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设计图纸、工艺方法、材料配方、计算机程序、技术信息及其组合;也包括但不限于样品、样机、新产品、新材料以及新生产线。

1.5学术发表

出于学术研究目的,在期刊、报纸、书籍或电子图书馆上公开发表,或在课堂、讲座或研讨会等公开场合发表。

1.6知识产权

权利人就下列客体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1)作品;

2)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3)商标;

4)地理标志;

5)商业秘密;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植物新品种;

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1.7保密信息

一方的保密信息包括如下信息中不为公众知悉的内容:

1)该方提供的背景知识产权;

2)该方拥有知识产权的任何技术成果;

3)该方向另一方提供的用于本项目或本协议下的确定为保密信息的其他信息;

4)根据其性质或披露情况,应合理推定为保密信息的其他信息。

1.8地域

双方约定的地理区域:          

1.9关联企业

由协议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与协议方具有相互控制关系或与协议方受共同控制的企业。此处的“控制”是指能够通过股权、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支配企业行为。双方应将其关联企业、关联关系披露于协议双方简介中。(双方可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36——关联方披露》对关联企业进行约定和披露。)

二、保密(本条可签订补充协议)

2.1保密内容

双方确定,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包括商业秘密和除商业秘密外的其他保密信息:

甲方:                                                         

乙方:                                                         

2.2保密人员

双方确定,各方应遵守本协议下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

甲方:                                                       

乙方:                                                       

2.3保密义务

2.3.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在项目期内或项目结束后的[XX]年内向第三方披露对方保密信息,亦不得出于任何目的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

2.3.2对于由部分或全部保密信息构成的技术成果,任一方不得在任何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但原保密信息权利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2.3.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在任何新闻、广告或其他宣传推广活动中使用对方的名称、标识或对方提供的主要人员的姓名。

2.3.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为确保协议的履行,需要向实施本项目的甲方关联企业员工或乙方学生提供保密信息的,需要与这些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的实质内容与本协议相似。

2.3.5协议任一方向国外申请专利(包括PCT专利申请)的,应当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保密规定,接受保密审查。

2.4保密义务的豁免

2.4.1任何一方披露以下信息,不会违反对对方的保密义务:

1)该信息在不违反本协议保密义务和其他保密承诺的情况下已经被公开或为公众所知;

2)该信息是本协议一方通过合法手段从第三方独立获得的,但该方明知第三方以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披露给自己的信息除外;

3)能书面证明本协议一方从对方处获得保密信息之前已经熟知该信息,且知悉时尚未对对方承担任何保密义务;

4)法律或者相关监管机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2.4.2根据第2.4.1条第四款披露保密信息的,在披露之前,披露方应尽快将需披露的内容、形式和条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个性条款1:高校或科研院所拥有知识产权的有关条款

情形11:高校或科研院所不授予企业任何许可,企业有权就许可或转让进行协商;

情形12:高校或科研院所授予企业普通许可,企业有权就排他/独占许可或转让进行协商;

情形13:高校或科研院所授予企业排他/独占许可。

一、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

1.1背景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

1.1.1本协议的履行不影响双方原本拥有的背景知识产权的归属,其仍然归原权利人所有。

1.1.2本协议双方应授予对方为实施本项目研发而使用其背景知识产权的免费普通许可。除在本协议下以实施本项目研发为目的允许甲方关联企业员工或乙方学生使用外,双方均不得授予第三方使用对方背景知识产权的分许可。

1.1.3甲方需以实施本项目研发以外的其他目的使用乙方背景知识产权的,双方应另行签订许可协议。

1.2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

1.2.1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应当归乙方所有。乙方可以不定期(不限于项目期间)采取以下措施:对技术成果知识产权进行申请和保护,包括就任何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维持专利或专利有效性和对任何涉嫌或实际侵犯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一切合理必要措施。甲方及其员工以及参与到技术成果创造的其他关联企业员工应当为乙方采取上述措施提供合理的帮助。

1.2.2如果存在任何第三方(如学生、承包商或其他非项目界定参与人员)参与或曾经参与该项目,则按有关协议或管理权限可以约束该第三方的一方应当确保已获得(或者在未来适当情况下获得)该第三方在技术成果中可能拥有的所有权利。

1.2.3若乙方赋予技术成果完成人(团队)技术成果知识产权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乙方应与技术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书面协议,并在协议生效的[XX]日内书面告知甲方。乙方应当确保被赋权的技术成果完成人(团队)知晓并遵守本协议规定。

1.2.4甲方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乙方(及被赋权的技术成果完成人(团队))不得就相同或类似项目、相同或类似技术和知识产权的许可或转让,与甲方竞争对手进行不合理的磋商或交易。但甲方须有合理证据证明其竞争关系。

1.2.5乙方(及被赋所有权的技术成果完成人(团队))转让其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该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权利。

1.2.6无论是否存在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许可和转让,乙方及其员工和学生拥有不可撤销的出于学术研究目的使用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权利。但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须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情形1—1适用条款:不授予企业任何许可,企业有权就许可或转让进行协商。(签订许可协议或转让协议作为附件)

1.2.7选择期:甲方有权在项目期间以及项目结束后[XX]个月内,书面通知乙方就授予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许可(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或转让进行磋商。

1.2.8甲方在选择期内书面通知乙方就授予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许可(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或转让进行磋商的,应当同时向乙方提供一份关于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商业化的计划书作为附件。(可选:选择期届满,甲方仅书面通知乙方进行磋商但未提供该计划书的,视为未要求乙方进行磋商。)

1.2.9磋商期: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XX]天内,就授予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许可(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或转让与甲方进行磋商。

1.2.10在选择期或磋商期内,乙方不能就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许可或转让与第三方进行磋商,不能赋予技术成果完成人(团队)技术成果知识产权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在磋商期结束后的[XX]个月内,乙方(及被赋权的技术成果完成人(团队))不得就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许可或转让向第三方提供比向甲方提供的更优惠的磋商条件。

1.2.11如果在磋商期间,甲方要求乙方对任一技术成果申请专利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甲方应向乙方补偿乙方按甲方要求采取上述措施而产生的合理成本和费用。如果乙方后来向第三方许可或转让了甲方已支付此类成本和费用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则乙方应向甲方偿还该成本和费用。

情形1—2适用条款:授予企业普通许可,企业有权就排他/独占许可或转让进行协商。(签订许可协议或转让协议作为附件)

1.2.7乙方可以授予甲方一定期限或无限期的、[免费或预先支付]的普通实施许可,允许甲方在[地域]内使用技术成果知识产权。除在本协议下以实施本项目研发为目的允许甲方关联企业员工或乙方学生使用外,甲方不得授予其他第三方使用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分许可。

1.2.8选择期:甲方有权在项目期间以及项目结束后[XX]个月内,书面通知乙方就授予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排他/独占许可或转让进行磋商。

1.2.9甲方在选择期内书面通知乙方就授予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排他/独占许可或转让进行磋商的,应当在磋商期内向乙方提供一份关于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商业化的计划书作为附件。(可选:选择期届满,甲方仅书面通知乙方进行磋商但未提供该计划书的,视为未要求乙方进行磋商。)

1.2.10磋商期: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XX]天内,就授予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排他/独占许可或转让与甲方进行磋商。

1.2.11在选择期或磋商期内,乙方不能就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许可或转让与第三方进行磋商,不能赋予技术成果完成人(团队)技术成果知识产权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在磋商期结束后的[XX]个月内,乙方(及被赋权的技术成果完成人(团队))不得就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许可或转让向第三方提供比向甲方提供的更优惠的磋商条件。

1.2.12如果在磋商期间,甲方要求乙方对任一技术成果申请专利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甲方应向乙方补偿乙方按甲方要求采取上述措施而产生的合理成本和费用。如果乙方后来向第三方许可或转让了甲方已支付此类成本和费用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则乙方应向甲方偿还该成本和费用。

情形1—3适用条款:授予企业排他/独占许可。(签订排他/独占许可协议作为附件)

1.2.7乙方应当授予甲方(预先支付)的付费排他/独占许可,允许甲方在[地域]内使用技术成果知识产权。

1.2.8项目期间内,甲方要求乙方对任一技术成果申请专利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甲方应向乙方补偿乙方按甲方要求采取上述措施而产生的合理成本和费用。如果乙方后来向第三方转让了甲方已支付此类成本和费用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则乙方应向甲方偿还该成本和费用。

1.2.9(可选)甲方有权与第三方签订有偿的书面普通分许可协议。分许可协议的条款和规定应与甲乙双方签订的许可协议实质相似,否则应视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所有分许可协议中应指定乙方为第三方受益人,在本协议终止后,由乙方决定将该分许可终止或转让给乙方。

1.3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改进

1.3.1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任何一方均有对技术成果知识产权进行改进或二次开发的权利,一方单独改进或二次开发的成果属于改进一方或二次开发方所有。需利用对方商业秘密进行改进或二次开发的,须获得对方书面同意,且改进或二次开发成果属于双方共有。双方合作改进或二次开发的成果属于双方共有。

1.3.2(可选)一方单独对技术成果知识产权改进或二次开发的成果,应当告知对方,并且同等条件下对方拥有优先被许可或受让的权利。

1.4权利不侵权担保事项

协议双方使用对方知识产权的,对方应当向其提供该知识产权不侵犯第三方任何权利的担保。

协议双方使用对方知识产权的,不能从对方获得该知识产权不侵犯第三方任何权利的担保,但协议双方应互相提供知识产权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二、学术发表

2.1在不违反本协议关于保密和知识产权规定的情况下,协议双方均有权发表本项目的技术成果。协议任何一方在其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物中应该明确标明另外一方对本技术成果的贡献,以及其对本技术成果的资助情况。

2.2拟发表方应当至少在拟发表日期前的[XX]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交拟发表内容的详细信息。对方可以向拟发表方以书面形式发出保密通知。

2.3保密通知发出方有权在保密通知中要求,将拟发表推迟[XX]个月。但该方须有合理意见说明该要求是为了对拟发表内容寻求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而必要的。

2.4保密通知发出方必须在收到拟发表内容的详细信息后的[XX]天内发出保密通知。如果拟发表方在该期限内未收到保密通知,则视为同意发表,但该拟发表内容与对方背景知识产权有关且是其保密信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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