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乌海市可降解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可降解材料相关企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根据《乌海市促进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条例》,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起草了《乌海市可降解材料发明专利申请和年费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月2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1.电子邮件:whszscq2021@163.com;
2.电话:0473-3156836;
3.信函:乌海市海勃湾区创业路13号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科,邮编016000;
附:《乌海市可降解材料发明专利申请和年费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1日
乌海市可降解材料发明专利申请
和年费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可降解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可降解材料相关企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根据《乌海市促进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海市人民政府设立可降解材料资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乌海市可降解材料相关企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可降解材料,是指在生产、使用、保存期内性能稳定,使用后可以在自然环境条件下被微生物完全分解,最终转化为二氧化碳或者甲烷、水及其所含元素的矿化无机盐的高分子材料。
本办法所称可降解材料产业,是指与可降解材料相关的上下游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应用、回收等核心产业,以及可降解材料融合应用带动的其他相关材料产业。
第四条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工作,组织对资助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查、审批、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请人是指注册或者登记地在本市涉及可降解材料的相关企业、单位或者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的自然人。涉及可降解材料相关企业、单位和个人发明专利,以第一专利权人为资助申请人;不区分权利人顺序的国外发明专利,以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为资助申请人。
第六条 资助范围
(一)涉及可降解材料产业的发明专利申请费用和年费;
(二)其他需要资助的。
第七条 资助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是已经授权且未享受过任何资助的发明专利;
(二)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方向;
(三)专利权属明确;
已经获得国家及自治区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资助。
第八条 资助标准
对获得发明专利证书的专利资助,专利申请费用全额资助、年费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资助,以发证机关出具的收费票据为准。
第九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失效的专利;
(二)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支持的专利;
(三)存在权属纠纷的专利;
(四)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非本市的;
(五)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申请人;
(六)其他依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予以资助的情形。
第十条 申报资助所需材料
(一)《乌海市可降解材料产业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单位申请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自然人申请的需提交身份证和在本地区居住或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专利证书(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校和其他组织的开户行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专利申请费用和年费缴费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资助每年2月集中申报,申请人应当根据申报要求和申报通知要求及时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原则上应自行申报资助,每个申报周期内,申请人仅能申报一次。已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报的申请人,同一申报周期内不得再自行申报。
第十三条 通过审批的资助项目名单在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资助持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交异议材料,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接到异议后应及时复查核实。公示期满后按公示结果予以资助。
第十四条 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确保知识产权资助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 资助的申报、审查、发放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资助资金管理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报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限期交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列入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取消五年内申报资助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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