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优化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工作流程,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质量安全和服务管理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乌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及诊所管理的通知》(乌医保办发〔2023〕4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药品监管规定,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二、严格执行医保监管规定,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按照要求做好系统对接及数据库维护工作,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严格对照并及时更新药品耗材目录。如实上传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如实维护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购进、保健品、日用品、销售、库存等信息,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 及时传送全部就医购药人员及药品相关信息。
三、推广使用“一库化”管理模式
为切实减轻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工作负担,在零售药店推广使用“一库化”模式,即在医保专网环境和医保结算系统监管下,安装、运行零售药店GSP系统,两个系统统一管理实现药店进货、销售、库存管理及结算数据实时统计、查询数据。
此项工作分三步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6月15日前)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各区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开展广泛宣传,鼓励各定点药店迅速行动,通过技术手段打破信息孤岛,实现GSP管理系统与医保结算系统之间的实时数据交互和共享,以提升效率、节约资源、简化购药者的购药及结算流程。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4年6月15日至7月31日)
各定点零售药店在7月20日前对现有库存进行全量盘点,并将全量药品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医保信息系统,实现药店采购、验收、销售、售后等全过程追溯。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可适当延长完成日期,但最晚不得超过7月31日。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4年8月1日至8月31日)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对完成并网的定点零售药店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运行的系统是否符合GSP和医保结算系统要求进行检查。通过医保销售数据与实际库存数据检查药店是否存在药品注册名称、注册证号、生产厂家、注册规则等信息未如实上传的问题。对系统功能不符合“一库化”的企业,要求其在8月20日前完善相关功能,确保在8月31日前全部定点药店实现“一库化”管理。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pdf
2024年6月7日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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