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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海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7日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1 浏览次数: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优化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工作流程,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质量安全和服务管理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乌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及诊所管理的通知》(乌医保办发202346)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药品监管规定,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二、严格执行医保监管规定,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按照要求做好系统对接及数据库维护工作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严格对照并及时更新药品耗材目录。如实上传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如实维护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购进、保健品、日用品、销售、库存等信息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 及时传送全部就医购药人员及药品相关信息

三、推广使用“一库化”管理模式

为切实减轻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工作负担,在零售药店推广使用“一库化”模式,即在医保专网环境和医保结算系统监管下,安装、运行零售药店GSP系统,两个系统统一管理实现药店进货、销售、库存管理及结算数据实时统计、查询

此项工作分三步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6月15日前)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各区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开展广泛宣传,鼓励各定点药店迅速行动,通过技术手段打破信息孤岛,实现GSP管理系统与医保结算系统之间的实时数据交互和共享,以提升效率、节约资源、简化购药者的购药及结算流程。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4年6月15日至7月31日)

各定点零售药店在720日前对现有库存进行全量盘点,并将全量药品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医保信息系统实现药店采购、验收、销售、售后等全过程追溯。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可适当延长完成日期,但最晚不得超过731日。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4年8月1日至8月31日)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对完成并网的定点零售药店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运行的系统是否符合GSP和医保结算系统要求进行检查。通过医保销售数据与实际库存数据检查药店是否存在药品注册名称、注册证号、生产厂家、注册规则等信息未如实上传的问题。对系统功能不符合“一库化”的企业,要求其在820日前完善相关功能,确保在831日前全部定点药店实现“一库化”管理。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pdf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海市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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