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市专利行政裁决案件受理渠道和立案条件公告如下:
一、立案条件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规定,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二、所需材料
(一)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二)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2.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见附件)。
三、受理渠道
对我市范围内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请求人可以向被请求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业务科室进行咨询。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一)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科
详细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创业路13号
联系电话:0473-3156836
(二)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详细地址:海勃湾区鸿达东街与团结路交叉口北100米304室
联系电话:0473-3155011
(三)海勃湾区市场监管局新华西市场监督管理所
详细地址:海勃湾区清泉西街金旺角小区北门外围底商
联系电话:0473-2026075
(四)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详细地址:乌达区团结街1-1号402室
联系电话:0473-3021223
(五)乌达区市场监管局三道坎市场监督管理所
详细地址:乌达区工业园区化工路5号
联系电话:15147372696
(六)海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详细地址:海南区巴彦乌素东街19号(教育局大楼东侧入口)207室
联系电话:0473-3153111
(七)海南区市场监管局公乌素市场监督管理所
详细地址:海南区公乌素镇政府东北侧100米
联系电话:0473-4551017
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示例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2日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
专利号 | ZL201122345678.9 | |||
专利名称 | 一种保护视力的手机支架 | |||
专利权人 | 甲公司 | |||
请求人 | 姓名或名称 | 甲公司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张某某 |
住所 | 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某某号 | |||
邮政编码 | 654321 | 电话 | 13912345678 | |
代理人姓名 | 李某某 | 机构名称 | 某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
住所 | 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某某号 | |||
邮政编码 | 111111 | 电话 | 13998765432 | |
代理人姓名 | 王某某 | 机构名称 | 某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
住所 | 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某某号 | |||
邮政编码 | 222222 | 电话 | 13911111111 | |
被请求人 | 姓名或名称 | 乙公司 | ||
住所 | 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某某号 | |||
邮政编码 | 333333 | 电话 | 13922222222 | |
请求处理的事项: 被请求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侵犯请求人专利权的产品手机支架,请求贵局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手机支架,并对其侵权行为给请求人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进行调解,赔偿金额为10万元。 | ||||
事实和理由: 2020年6月1日,被请求人在其位于某某省某某市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街某号的公司制造了手机支架,并在其公司网站上进行了产品展示并进行网络直销。 2020年12月1日,请求人通过被请求人公司的网站订购了手机支架3个,于12月20日收到被请求人通过快递邮寄过来的产品。请求人就购买过程全程进行了公证,并将邮寄到的手机支架通过公证封存了一个。 由于被请求人网站显示了其全部对外销售的记录,可以看到其截止12月20日共通过网络销售了手机支架3000个,每个售价10元,按照行业内平均10%的利润率计算,共计获利3000元。 通过购买的手机实物和被请求人公司网站上的宣传图片,可以看到该手机支架已经覆盖了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1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具体侵权对比请见侵权对比分析)。 |
请求人签章: 甲公司(盖章) 2020 年 12 月 30 日 |
上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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