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登记”应该在哪儿办理?由哪里批准?如何联系?
答:企业登记管辖是指企业登记机关对公司、非公司企业在登记权限上的分工。
我国企业登记管辖可分为四种,即地域登记管辖、级别登记管辖、授权登记管辖、指定登记(委托管辖)管辖。
一般来说,实行以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为准的地域管辖制度,暨市场主体住所在哪里就在该地旗、县(区)登记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实施授权登记管辖,国家授权地市级法定登记机关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办理;内蒙古自治区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登记权授权市级办理;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
乌海市具体情况如下表(动态调整以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发布为准):
市场主体类型 |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范围 | 登记管辖机关 | 联系方式 | 办事地点 |
(1)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2)港、澳、台投资企业其分支机构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 乌海全市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473-3998376 | 乌海市政务服务中心 |
(1)股份有限公司(内资企业)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 | 乌海全市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473-3998376 | 乌海市政务服务中心 |
(3)注册资金在亿元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 乌海全市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473-3998376 | 乌海市政务服务中心 |
(1)注册资金在亿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2)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3)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4)内资企业法人 (5)内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法人) (6)内资非法人企业 (7)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8)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 (9)个体工商户 | 海勃湾区 | 海勃湾区区市监局 | 0473-3890065 | 海勃湾区政务服务中心 |
乌达区 | 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0473-3022866 | 乌达区政务服务中心 | |
海南区 | 海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0473-4024114转810 | 海南区政务服务中心 |
2.开办企业有哪些途径/渠道/方式?
答:(1)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综合服务平台“企业开办一网通平台”电脑端全程网上办理;
(2)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综合服务平台下载“内蒙古企智登APP”手机端全程网上办理;
(3)可通过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企业开办服务专窗(区)”现场“一站式”办理;
(4)可通过参与“政银合作”的商业银行代办网点办理(详情请咨询各商业银行);
(5)可通过各级政务中心、社区便民服务点设置的智能自助终端设备办理;
(6)可通过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委托代办就近办理;
(7)可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社区)等延伸机构帮办代办。
3.开办企业包括哪些内容?需要多长时间?有哪些费用?
答: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有关优化开办企业营商环境政策及《乌海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措施要求。我市开办企业包含营业执照、公章刻制、申领发票、企业社保、医保、公积金开户登记及银行预约开户7个事项,可实现全部事项全流程一网通办,也可由企业自行选择灵活组合需要办理的事项。采用网上办理的承诺时限为0.5个工作日,线下各级服务大厅办理的承诺时限为1个工作日,手机APP无人工干预智能审批为即时办理申请即办结。全程零费用,各级政府采用政府买单或政银合作等方式为首次新设立企业免费赠送印章(因各地采用方式不同,请咨询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各地政银合作商业银行等机构)。
4.企业开办一网通平台网站、网址是什么?
答:(1)可网上搜索“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网上申办平台,注册登录办理或扫码下载内蒙古企智登APP办理。
(2)网站: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申办平台网址:http://117.161.154.157:7011/psout/jsp/gcloud/psout/network/web/portal.jsp
5.如何了解登记系统操作步骤?如何下载办事材料规范、申请书表格、系统操作指南等?
答:(1)通过搜索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综合服务平台主页,找到“办事指南”、“下载服务”均可获得企业申请系统操作手册、办事指南、申请书、材料规范等内容。
(2)通过搜索乌海市政务服务网主页,选择办理旗、区—“个人服务”—“设立变更”—“企业登记注册”事项,找到需要办理的子类项即可查看办事指南、材料要求等内容。
6.如何了解政银合作的银行网点信息?
答:(1)通过搜索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综合服务平台主页,找到“个人办事”—“银行代办”,可以查询代办银行网点信息或直接填写信息办理。
(2)通过各商业银行官方网站、电话、APP等渠道查询咨询。
7.如何提前查询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是否可用?
答:(1)通过搜索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综合服务平台主页,找到“个人办事”—“名称自主查询”功能,可以提前比对、查询、筛选名称,查看拟定名称是否有重复、近似、禁限用情况;找到“个人办事”—“经营范围规范表述自主查询”功能,调用国家统一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查询、生成符合企业需要的标准经营范围。
(2)通过内蒙古企智登APP“业务查询”-“个体户名称自主查询”“企业名称自主查询”“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查询”功能查询。
8.企业先办理了营业执照,后续想办理其他事项可以网上办理吗?
答:可以,通过搜索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综合服务平台主页,找到“企业办事”中“税务专区、社保专区、公积金专区”等功能模块,可办理对应事项。
9.什么是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
答: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是指企业登记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等各环节均通过网上电子数据交换实现的登记方式。申请网上登记的,信息填报后,代理人、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股东和其他应当签字人需要签字的,可以通过手机手写方式进行签字。所有应当签字人只有通过身份识别和认证后才可以进行签字。
10.什么是电子营业执照文件?
答:电子营业执照文件,是指按照全国统一版式和格式记载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加签数字签名的电子文档。
11.什么是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
答: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是指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供的,安装并运行在手机等智能移动终端上,支撑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的软件。
12.电子营业执照如何领取、下载和使用?
答:企业设立登记后,即时生成电子营业执照并存储于电子营业执照库。电子营业执照通过手机等装载有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的智能移动终端进行领取、下载和使用。
13.电子营业执照的获得途径有几个?
答:各类企业中国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营业执照记载的人员可通过电子营业执照APP或扫描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二维码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14.电子营业执照适用于哪些情形?
答:电子营业执照适用需要提供企业身份凭证的场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出示营业执照以表明市场主体身份,或使用营业执照进行市场主体身份认证和证明的;
(2)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的;
(3)以市场主体身份登录网上系统或平台,办理各项业务、开展经营活动的;
(4)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自主公示信息的;
(5)以市场主体身份对电子文件、表单或数据等进行电子签名的;
(6)在互联网上公开营业执照信息和链接标识的;
(7)授权相关个人或单位共享、传输或获取其市场主体数据信息的;
(8)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需要使用和提供营业执照的。
15.企业注销、被吊销后,如何处理企业的电子营业执照?
答:企业注销、被吊销后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将企业的电子营业执照状态标记为已注销,企业将无法再使用其电子营业执照,查验时系统将显示该企业已办理注销登记,企业电子营业执照无需交回;
(2)依法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后,登记机关将企业的电子营业执照标记为已被吊销,查验时系统将显示该企业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市场主体名称申报
16.我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实行什么制度?
答: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2019年9月底前,我国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不再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34号)又作出明确规定,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
17.什么是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制度?
答: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制度是指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制订相应规则,列明在企业名称中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情形和字样,并在申报登记系统内做必要限制。申请人可登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向登记机关自主申报企业名称后即可使用,原则上申请人在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时一并申报企业名称,无须预先申报。
18.企业名称自主申报通过后保留期是多长时间?
答:企业登记机关对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2个月。设立企业依法应当报经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保留期为1年。申请人应当在保留期届满前办理企业登记。
19.按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企业名称如何构成?
答:企业名称的基本构成规则,首先是构成要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实施办法》第七条再次强调了这一点。其次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依次排列。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如根据商业惯例等实际需要,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应当加注括号。字号是企业最具有个性色彩的部分,用来和本地的同行业的其他企业进行区分,因此字号应当具有显著性,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者其组合。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确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组织形式要根据企业的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
需要注意的是,相比于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组织形式用语等规范化表述用语,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由企业自主拟定的。因此,对于企业名称中字号所用汉字的数量有所规定,字号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原则上也不能过于冗长,对于使用字号过长、超出合理字数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判断,对可能有不良影响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
20.哪些情形的企业名称不可以申报?
答:《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企业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目前,全国范围内,申请人已实现“我的名称我选择”,但同时也出现了申请人恶意申报名称、占用名称资源的现象。针对这些问题,《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细化了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要求。一是不得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如使用“一带一路”“西电东送”等涉及国家战略的文字,引起公众误解混淆。二是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的文字。
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这些文字,容易使公众误认为企业在相关领域内具有国家级或者领先地位。三是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实践中,有不少申请人故意“傍名牌”,模仿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机构等名称,使公众误认为两者有关联关系或者误认为是相同的企业。四是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企业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在企业登记机关进行登记;非营利性组织由各自主管机关登记管理。企业名称使用明示或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容易与其他主体混淆,使公众产生误解。比如对“设计院”“勘察院”“工程院”“研究中心”等一般为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形式的用语,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加强研判,一般情况下不宜将上述字词用于企业名称。
21.企业应当怎样自主申报名称,是在互联网操作还是需要到登记机关窗口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答:《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
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并作出自主申报承诺。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进行自动比对,显示申报通过或不予通过的结果。对申报通过名称,申报系统会作出相关提示,告知该名称存在不予登记的可能,或者在使用中面临因名称争议而被要求变更的风险。
企业名称申报通过的,企业登记机关对该企业名称予以保留。企业名称保留期内,因企业还没有登记注册,主体还没有产生,所以尚不存在完整的企业名称权利,因此申请人应当在保留期届满前办理企业登记。逾期后,企业名称将不予保留,无法办理企业登记,只能再次申报名称。
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应当加强研判,对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名称,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22.申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包括使用“实业”、“发展”等行业用语)的企业名称,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名称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承载着价值信誉,蕴含着名牌形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不断做大做强,在经营过程中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在公众认知中,名称中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通常资本雄厚、跨地域经营;名称中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包括使用“实业”、“发展”等行业用语,下同)的企业,通常跨行业经营,且在一定范围内其字号也不能再被其他行业的企业使用,是企业能够多元化发展的体现。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名称字号保护、提升名称商誉价值,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避免名称资源被滥用,防止误导公众,《实施办法》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关于不含行政区划名称、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企业名称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据此,《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明确,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一是本企业为已经设立登记的企业法人,二是本企业分别在3个以上(含3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公司,三是该3个以上公司的字号都与本企业的字号相同,并且已经经营1年以上。这也说明,新设企业因刚进入市场经营,尚未形成市场影响力,一般不可以直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而是需要经营一定时期、形成一定规模且字号具有一定影响力之后,才能通过变更名称的方式“去掉”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需要注意的是,变更后的企业名称还应当同时与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据此,《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明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经营特点,以体现企业的综合经营:一是本企业为已经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且经营范围跨5个以上国民经济行业门类;二是本企业投资设立3个以上与本公司字号相同的公司,且全部经营1年以上;三是本企业投资的3个以上公司的行业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门类。这表明,与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类似,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企业名称也是通过变更名称的方式“去掉”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需要注意的是,变更后的企业名称还应当同时与企业所在地同一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如果同时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还应当与企业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
23.组建集团或冠以企业集团名称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在公众认知中,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的企业,通常经营规模较大、竞争实力较强。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集团名称使用,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防止误导公众,《实施办法》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关于在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控股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一致。控股企业可以在其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企业法人组建集团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本企业已登记注册;二是本企业法人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第十八条规定,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经企业集团母公司授权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以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市场主体登记类型
24.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对企业划分多少行业门类?
答:企业的行业划分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分类的,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依据ISIC 基本原则建立的国家统计分类标准,明确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适用于统计、规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国家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于 1984 年首次发布,分别于 1994 年、2002年,2011 年、2017 年、2019年第1号修改单进行修订。目前执行标准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行业分类共有20个门类,分别是: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F批发和零售业;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H住宿和餐饮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0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Q卫生和社会工作;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
25.内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包括哪些?
答:根据规定,内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但目前登记实务中,随着商事登记制度中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改革,基本类型多为按投资形式和责任形式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至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等类型多为历史保留下来或公司改制时期设立的。另外,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已被废止,因此,“私营企业”类型也就不复存在了。
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登记类型主要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含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6.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
答: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7.什么是国有独资公司?
答: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8.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
答: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设立方式。
29.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方式?
答: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也就是说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股份全部由该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而不向发起人以外的任何社会公众发行股份,由于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股份,在其发行新股之前,其全部股份都由发起人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东都是设立公司的发起人。
30.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公司注册不设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3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6)有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企业登记相关事项
32.什么是企业设立登记?
答:设立登记是企业登记机关对申请成立市场主体,并取得特定经营资格进行的法律确认,是各类主体合法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必经手续,也是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前提,非经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可根据申请的市场主体类型,向登记机关提出不同的设立登记申请。
33.什么是企业变更登记?
答:变更登记是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已登记事项申请调整所进行的法律确认。变更登记的事项主要包括名称、住所(或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投资人姓名或名称、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等。根据不同市场主体类型,变更登记的事项略有差异,提交申请的材料规范也不尽相同。
34.什么是企业注销登记?
答:注销登记是企业登记机关对申请解散的企业终止其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所进行的法律确认。具体来说,就是企业登记机关对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责令关闭或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企业,收缴营业执照、公章等,撤销登记编号,取消其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行政行为。
35.什么是企业备案?
答:备案是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的后续程序,即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的补充说明。备案可作为企业登记的一个独立过程,如公司章程备案等。
36.涉及企业的哪些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的事项有:
(1)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2)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6)公司、合伙企业等企业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37.公司依法备案的事项有哪些?
答:公司依法备案的事项有:章程、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38.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5)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39.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0.对公司章程的落款形式如何审查?
答:对公司章程的落款形式审查有三点:
(1)公司设立登记时,公司章程应当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2)公司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必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可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3)公司变更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表决通过事项,如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变更、企业类型变更等,提交的股东会决议中应载明通过修改章程的内容,并由股东签字、盖章。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仍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41.股份有限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法律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可把握以下几点:
(1)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3)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42.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指的是哪些材料?
答: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是:
(1)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3.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44.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除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外,还应提交以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决议;
(2)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4)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5.公司变更名称,如何申请变更登记?
答: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34号)规定,企业名称实行自主申报制,实践操作中按新法规政策执行。
46.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答: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提交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仅通过报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免于提交减资公告材料)。
47. 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注销流程:1.成立清算组。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信息,发布债权人公告和解散公告;清算完成后,需要分别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登记、社保登记,涉及海关报关等相关业务的企业,需要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等事宜。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清税证明材料(已与税务系统实现清税信息共享,免于提交纸质报告);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9)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5.企业登记其他相关事项
48.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有:
(1)《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1)报纸公告样张(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无需提交);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除外);已领取纸质版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的缴回登记证、代表证(遗失除外)。
49.申请企业登记时使用“内蒙古企智登”APP进行身份实名验证的目的是什么?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在企业登记环节进行身份实名验证,主要是为了有效防控通过冒用他人或虚假身份骗取登记注册的行为,可最大程度保障企业登记事项的真实性,保护相关申请人的权利。
50.申请人办理哪些业务需要下载“内蒙古企智登”APP进行注册及身份证实名认证?
答:申请人网上办理、到登记窗口(含直接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到窗口登记及通过网上预审后转至窗口登记)办理企业设立登记业务时,需要下载“内蒙古企智登”APP进行注册及身份实名认证。申请人办理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时,涉及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联络员等自然人主体或法人主体变动的均需进行身份实名认证,同时企业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也需进行身份实名认证。
51.“内蒙古企智登”APP如何下载?
答:(1)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申办平台”页面扫码下载“内蒙古企智登”APP。(2)通过各大网站搜索引擎查询“内蒙古企智登”APP进行下载。
52.如何使用“内蒙古企智登”APP进行注册及身份实名认证?
答:相关申请人下载“内蒙古企智登”APP,在APP首页“用户认证”-“身份认证”中,依次填写姓名、身份证号、证件有效期开始日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实名登记手机号、密码等信息完成用户注册,进行刷脸比对,完成本人实名验证,并自行设置“是否办理企业登记注册”,设定“办理截止日期”。身份实名认证可进行自然人身份认证和法人股东身份认证。
53.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应怎么办?
答: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实名验证。但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54.申请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进行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
答: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签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5.申请查询企业登记管理档案,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登记管理权限办理登记档案查询。申请查询企业登记管理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进行查询,应当出具本部门公函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2)企业查询自身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3)律师查询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企业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相关承诺书。
登记档案查询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登记档案内容涉及登记机关内部审批文件的,在办理涉及登记机关案件时方可查阅。
56.公司更换登记联络员时,应如何办理?
答:(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企业信息填报”模块,选择登记机关“内蒙古”,“企业联络员变更”可更换企业新联络员。(2)公司更换登记络员也可通过各登记机关窗口备案,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57.对于“住改商”,即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有哪些要求及规定?
答: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将住房改成商业用房的,需要两个条件:一是没有任何禁止的规定;二是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并征得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
住宅不得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娱乐场所经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和经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危险废物储存和经营等;不得从事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的生产经营活动。
住宅类建筑和其他非商业用途建筑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营业执照不作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
58.企业跨区域经营是否需要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答:市场主体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取得营业执照后,需在全区范围内多地经营、增加经营地址的,可自主选择经营地登记机关备案,无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从事法定许可经营项目必须办理分支机构的除外。
59.企业歇业应注意什么?歇业时长及如何恢复与公示?
答:企业自主决定歇业的,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2)企业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3)企业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企业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企业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60.企业如何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答:(1)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登录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为20日;
(2)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超过公示期,公示系统不再接受异议;
(3)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4)公示期届满后,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企业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期满未办理的,登记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长时限,宽展期最长不超过30日。企业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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