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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乌海市永健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三分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04日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1 浏览次数:

  一、违法事实

  经调查,乌海市永健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三分店与乌海市永健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五分店系同一负责人,两家公司药品采购为公司统一采购,到货后再行分配,且两家公司经营范围均为药品零售。2024年8月5日乌海市永健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五分店从民生集团河南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各类药品货值金额为4652元,故该店违法所得为4652元。另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该店在向员工销售药品时,对药品销售情况未如实通过店内销售系统记录。在购进药品索证索票时未向供货方索要发票,无法提供发票。

  乌海市永健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五分店经营范围为药品零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其不具备向乌海市永健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三分店经营药品的资质。

  乌海市永健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三分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购进药品时未向供货方索取发票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通过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综合分析,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涉案药品仅在乌达区内销售,货值金额不足5千,能够说明涉案批次药品的来源,未因违法行为引发舆情,案件调查终结前未收到投诉举报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给予罚款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肆仟陆佰伍拾贰元整(4652元整)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记录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如实做好药品的购销记录,给予警告行政处罚;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购进药品时未向供货方索取发票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购销药品时应当向供货方索取发票,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破坏了药品经营的正常秩序,查处此类案件是对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有助于净化药品经营市场,促进药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对药品经营企业起到警示作用,促进药品经营企业强化法治思维,守牢合规经营底线,严格履行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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