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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乌达区新视线眼镜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 经营活动案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04日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1 浏览次数:

  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12日,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在乌达区新视线眼镜店购买了1瓶隐形眼镜护理液,并提供购买视频、购买商品照片、付款截图。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在店内中间柜台最里面下方的储物柜中发现各类隐形眼镜护理液31盒,均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该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无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条目,店内无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执法人员就发现的情况进行了现场笔录,对上述医疗器械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乌达区新视线眼镜店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检查发现的31盒隐形眼镜护理液中仅能提供新视隐形眼镜护理液8盒,规格125ml/盒,批号JDWL20A;新视隐形眼镜护理液16盒,规格500ml/盒,批号JDXC14B的供货方资质、厂家资质、厂家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明、购进票据。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和销售记录,无证据证实其具体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故认定其货值金额共计:560元,违法所得共计215元。

  乌达区新视线眼镜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15元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隐形眼镜、隐形眼镜护理液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直接接触眼部,风险极高。未经许可销售的产品存在来源、渠道、质量风险,如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威胁视力健康。查办此类案件能够警醒各市场经营主体在经营“隐形眼镜”、“隐形眼镜护理液”时,要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采购“隐形眼镜”、“隐形眼镜护理液”时,要从依法取得资质的商家选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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