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违法行为 | 减轻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 1 | 提交不真实材料取得公司登记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较轻;3.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提交虚假法定代表人、股东身份信息、许可证或其他批准证明文件的,不予减轻处罚。 | |
| 2 | 提交不真实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较轻;3.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提交虚假法定代表人、股东身份信息、许可证或其他批准证明文件的,不予减轻处罚。 | |
| 3 | 广告主发布的广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 初次违法且不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 ||
| 4 |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 | 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且逾期未改正有合理理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5 | 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及时改正;2.初次违法;3.违法产品货值较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6 | 食品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依法全面履行了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2.未造成危害后果;3.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违法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情形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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