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行政强制或慎用行政强制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从事无照经营,且法律、行政法规对该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且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但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等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除外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
| 2 | 明知经营者实施前款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且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但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等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除外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
| 3 | 未在广告中表明引证内容出处 | 引证内容真实、准确,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 |
| 4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 | 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 |
| 5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 | 专利有效,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 |
| 6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 |
| 7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
| 8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
| 9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
| 10 |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
| 11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
| 12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
| 13 |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销医疗器械,没有及时登记查验或记录,记录有一般性的失误,个别项目记录不全,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 |
| 14 |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没有及时登记进货查验记录,记录有一般性的失误,个别项目记录不全,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
| 15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并主动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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