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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19日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1 浏览次数:

广大食品生产经营主体:

    为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充分调动从业人员主动报告、内部监督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食安委印发了《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并上线全国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举报系统。现就建立完善我市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注册全国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举报系统企业账户

    第一步:登录全国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举报系统企业端网址:https://spjb.samr.gov.cn/#/enterpriseLogin进入企业注册界面。

    第二步:点击注册进入企业账户注册界面。

    第三步:根据提示填写完善相关注册信息,妥善保管密码,点击确定注册完成企业账号注册,等待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审核。

    第四步:审核通过后,使用注册账号登录,即可查看和处理相关报告事项。

    二、建立内部报告奖励制度,公示相关信息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报告奖励制度,并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全员公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信息,以及内部报告的具体方式和奖励制度等。

    1.明确报告主体。报告主体为从业人员,即本单位内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

    2.明晰报告途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将本单位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广泛告知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并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同时将内部报告二维码在内部醒目位置张贴。从业人员可以通过全国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举报系统或扫描二维码向生产经营单位报告或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网址:https://spjb.samr.gov.cn/#/homePage

    3.明确报告受理人。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报告受理部门和人员,一般由单位负责人或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担任。受理人员须按规定及时查看、处理隐患报告。

    4.及时实施奖励。请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一事一奖励原则,同一报告事件不予重复奖励机制。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物质与精神相结合的奖励制度,设立食品内部报告专项资金,对主动报告风险隐患的从业人员按照报告风险隐患大小分级分类进行奖励。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纳入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向全员公示。  

    三、明确风险隐患报告范围

    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自身业态实际和主要食品安全风险点,明确内部报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违反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关于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有关要求;违反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岗位职责、操作规范等内部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农兽药、食品添加剂等行为。

    2.物的不安全状态。包括设施设备的数量不能满足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的需要;设施设备布局不合理可能造成交叉污染;未按照要求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未保持安全、无害和清洁,可能污染食品;食品及原料过期、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或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等。

    3.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包括未保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未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或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未落实防鼠、防蝇、防虫等有害生物防治措施;生产加工经营场所或设施设备温度、湿度等不能保证食品安全等。

    4.食品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包括未按照食品安全监管及行业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建立并落实保证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等。

    员工身处生产经营一线,是食品安全风险的第一发现人。建立内部报告奖励机制,能够激活企业内部监督力量,推动形成企业主抓、员工参与、风险共治的食品安全管理新格局。建立完善内部报告奖励机制,既是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应有担当,也是防范化解风险、推动安全发展、实现转型升级的内在需要。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请全体从业人员积极参与,主动报告风险隐患,让每一份努力都成为守护食品安全的重要力量。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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