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乌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乌海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为乌海市人民政府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的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的程序和组织原则。
1.4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5 事故的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救援组织体系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组成。
乌海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是乌海市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较大、重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作为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中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机构,负责在特种设备出现一般以上事故时,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参与指挥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时,由市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情况及可能的发展态势,决定是否成立乌海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安委办主任担任,市安监、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工会、监察、检察、卫生、交通、旅游、教育、电业、消防、建设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并根据临战需要,改设为市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组长任指挥长,各副组长分别任第一至第三副指挥长,各领导小组成员、专业抢险救援单位领导和事故单位领导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市特种设备专家组协助现场指挥部工作。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时,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同市级有关部门指导、协助事发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见下图:
2.2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2.2.1 发布应急救援命令
2.2.2 组织指挥检验机构、专业抢险队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等各方面力量,开展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2.2.3 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随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2.2.4 决定社会救援资源的动用或征用。
2.3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2.3.1 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
2.3.2 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4 副指挥长的职责:
2.4.1 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工作;
2.4.2 当指挥长不在现场时,代替行使指挥长职责。
2.5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5.1 负责组织本预案的制订和修正工作;
2.5.2 负责协调本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2.5.3 负责特种设备专家组的建立和管理;
2.5.4 根据组长的指示,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
2.6 现场指挥部下设各工作组职责:
2.6.1 抢险救援组:制定抢险救援方案,调用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实施现场处置。
2.6.2 安全保卫组:设置警戒区域、进行交通封锁和道路疏通及事故现场保护,组织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劝说无关人员离开现场,对需要采集证据的物品、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
2.6.3 交通运输组:负责急需物资、装备、药品的输送,负责群众疏散交通工具的落实。
2.6.4 后勤保障组:负责指挥及救援人员的食宿安排,负责急用物资的采集和现场调配。
2.6.5 医疗救护组:负责实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2.6.6 善后处理组: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和应急救援、征用物资的补偿工作,稳定群众思想和家属情绪,以防意外事件发生。
2.6.7 事故调查组:负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6.8 环境检测组:负责事故现场及周围大气环境检测工作。
2.6.9 预备机动组:由现场指挥部临时确定工作职责,由指挥长调用。
2.7 有关部门职责
2.7.1 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参与事故现场指挥,负责协调专业救援队伍、检验检测机构和专家组工作,协助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好下列工作:
1. 尽快对事故发生时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提出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进一步处置的方案。
2. 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事故状态的保护,严禁一切对事故现场的变动。
3. 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设备的类型和特性,提出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 迅速对事故发生场所周围的其他特种设备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尽快确定这些特种设备是否有发生进一步事故的可能。
5. 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
(1)事故发生企业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检验合格证;
(2)事故发生企业的所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包括管理人员);
(3)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监督检验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4)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维修保养记录;
(5)有关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和校验记录、报告;
(6)事故发生企业的特种设备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7)设备三个月内的操作记录和巡查记录,特别是事故发生前一周内的操作和巡查记录;
(8)与事故发生企业特种设备有关的所有安全监察指令书。
(9)涉及事故的特种设备所在工程的所有竣工验收资料。
2.7.2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善后处理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庭的安抚、慰问和事故赔偿工作,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
2.7.3 市住建局:协助抢险救援组工作,负责调集施救工程机械和现场建筑物安全情况评估工作。
2.7.4 市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组工作,做好救援物资的运输和群众疏散的运输工作。
2.7.5 市公安局:负责安全保卫组工作,做好事故现场的警戒保卫、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管制、证据收集固定等工作的实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7.6 市卫计委:负责医疗救护组工作,保证现场救护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使用,负责伤员的现场救护和护送至医院救治工作。
2.7.7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学校特种设备事故的善后处理、思想稳定工作。
2.7.8 市安委办: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包括现场指挥的协调,部门、街道、开发区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的联络工作。
2.7.9 市旅体局:负责做好大型游乐设施事故的游客疏散和思想稳定工作,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7.10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检测组工作,做好事故现场及周围环境检测工作,协助做好现场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
2.7.11 市供电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照明和抢救用电,确保现场用电安全。
2.7.12 市消防支队:负责抢险救援组工作,会同其他单位开展特种设备事故救援。负责因特种设备泄漏、爆炸而引发的火灾事故的扑救工作,负责因特种设备泄漏、爆炸而引发的化学事故的处置与救援工作。
2.7.13 市各新闻单位:负责对事故进行客观、公正地报道,做好舆论的正面引导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3.2 预防措施
3.2.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3)及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本单位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演练;
(4)及时办理使用登记,保证特种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2.2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3.3 信息监测与报告
全市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及监测点分为三个层次:即各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使用单位)、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基层监测网点应定期逐级上报监控信息。市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分析研究,提出监测意见,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异常信息,立即上报市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
企业对其拥有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的信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情况及时报告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处于异常状态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
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骨干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保证预警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4 预警行动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
(3)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台风、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5)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报告市应急领导小组,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4. 应急响应
本预案与《乌海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乌海市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乌海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等专项预案相衔接。当启动上述各专项应急预案的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特种设备时,及时启动本预案;当启动本预案可能涉及上述预案时,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启动上述预案。
4.1 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知情人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业主、主管部门和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和业主获知后,应当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电话:12365、3156880。
(2)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事故报告后须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并按相关要求报告自治区质监局。必要时,请求市政府启动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3)移动式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业主应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管部门。
(4)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
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事故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发生事故设备名称;人员伤亡、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及事故概况。
4.2 分级响应程序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单位须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往出事地点,及时采集现场各类所需信息和有关资料,参与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2)发生一般以上特种设备事故,由市政府根据情况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或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上报自治区政府请求支援。
4.3 指挥和协调
本预案启动后,成立现场指挥部和各现场工作组,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贯彻执行本预案;事故发生地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部门应服从现场指挥部指挥,协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当指挥长不在时,应按顺序由副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4.5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市公安局下达人员疏散指令,事发地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实施。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7 新闻发布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照《乌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1 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交通和通信保障
(1)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与市政府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市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
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加强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的物资、装备储备,切实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公安、消防、卫生、交通、环保、通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警戒保卫、抢险救灾、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监测和通讯联络等应急保障。事故发生地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后勤保障组工作。
(2)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建立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动态监管系统,及时掌握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情况。
(3)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协调调用相关单位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防护器材、应急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等,建立安全监察网络和信息化网络。
(4)承压类特种设备泄漏、爆炸事故由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专业救援小组配合市消防支队实施现场救援。
(5)电梯事故由该台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成立专业救援小组配合市消防支队实施现场救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按照《乌海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的规定解决。
5.3 技术储备与专家保障
(1)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托乌海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建立乌海市特种设备专家组,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保障。
(2)专家组成员由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3)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指导企业建立和制订本企业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2)各有关职能部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
(3)有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须进行一次以上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1)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国家认可核准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3)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4)事故救援结束后,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6.2 事故调查报告
(1)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按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内容主要有: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进行技术鉴定),事故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确定事故隐患是否消除、周围环境污染、火灾隐患是否基本消除,对疏散人员能否返回提出意见,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2)需要对事故、受事故影响的设备和事故现场环境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试验及鉴定时,由事故调查组确定与事故各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负责。
(3)事故调查工作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4)市应急领导小组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6.3 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7.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活动。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应当每两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应急领导小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和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乌海市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7.5 预案施行时间
乌海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特设局 2016年9月1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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