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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30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事项编码

 

实施编码

 

事项名称

药品经营许可(零售企业)

数量限制

服务对象

 

办理形式

大厅办理

行使层级

市本级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单位

乌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

法定机关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涉及收费

法定办结时限

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筹建7个工作日; 验收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名称

证照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自行取件

监督投诉电话

0473-31568120473-3156832

咨询电话

0473-3998379

办理地点(地址)

乌海市市民中心(乌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乘车路线

  市内乘15路公交车至市民服务中心站下车;或乘6路公交车至内工大乌海学院向西步行100

受理条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

2.具有经营药品相适应的人员;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备以及卫生环境;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及计算机管理系统。(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二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办理材料(筹建环节):

1.《乌海市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申请表》;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员的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明、健康检查证明、聘书、原单位离职证明、药学技术人员自我保证不兼职并在职在岗声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4.拟设营业场所位置坐落图;5.拟建营业场所房屋产权、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6.拟经营药品的范围;7.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说明;8.申请筹建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十、其他规定的材料。

办理材料(验收环节):

1.筹建批复文件;2.书面验收申请;3.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5.拟设营业场所(含仓库)平面布置图(拟经营特殊食品的应当标注)、房屋产权、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6.所有从业人员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岗前培训说明和健康检查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药学技术人员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及聘用证明原件、复印件;7.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情况说明;

8.开办药品零售连锁药店的还应当提供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和药品零售连锁加盟协议;9.申请验收材料的真实性保证声明;10.拟设营业场所的外观照片(远、近景)、必备的设施设备照片(包括常温、阴凉及冷藏药品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以及配备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彩色截图或照片。(注:照片尺寸为6寸,A4纸上每张贴2张照片,照片下方纸的空白处用打印机打印文字注明所拍照片内容);11.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申请表格应为打印件或手工填写的原件,其他材料为复印件;2.所有材料上应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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