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144108/2022-01546 | 发文字号: | 乌市监法字【2021】78号 | ||||||
发文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概 述: |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2-01-28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2-01-28 15:59:22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局(大队),局机关各科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我市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相关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特别是为中小微企业和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企业在发展初期提供更加宽容的制度环境,创新监管理念,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范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经局党组研究决定,采取以下措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并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责令改正事项清单(2020版)》(以下简称《清单》)随文转发,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二)具备整改条件;<>(三)属于首次违法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四)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九、轻微违法责令改正的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适时予以调整。清单若与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限期改正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十、当事人有《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形的,不适用限期改正;当事人有《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后又实施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限期改正;《清单》所列的轻微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当事人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清单》规定。<>十一、实施轻微违法责令改正,应同时开展批评教育与普法宣传,教育和引导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十二、加大执法办案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现场控制和案件处置能力。
市局各科室及各区在执行时遇到问题或有相关意见及时反馈。
联系人:赵萌萌 联系电话:3156975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责令改正事项清单(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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