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标       题: 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144108/2022-01748 发文字号: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概       述: 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02-16 00:00:00 公开日期: 2022-02-16 11:13:19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1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局机关各科室(局):

  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文件精神,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现就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提出如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

  二、审查范围

  我局制定的(含代市政府拟订的、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且以我局为牵头单位的)有关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均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

  三、审查标准

  我局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应当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文件的标准进行审查。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四、审查程序

  (一)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承办科室在起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我局牵头实施的,由承办科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属其他部门(单位)牵头实施的,由牵头部门(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代市政府拟订、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承办科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详见附件1),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征求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对出台前需要保密的政策措施,由各科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承办科室应当作出书面审查结论(填写附件2《公平竞争审查表》),经科室负责人复核后提交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局公章。

  (三)相关政策措施需合法性审查的,承办科室提交审查时应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市司法局在合法性审查中时,对各科室(单位)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四)承办科室应在相关政策文件发布之日起5日内,将电子版文件和书面审查结论(扫描或拍照形成电子版)按规定抄送法制科、价监竞争局存档和报备。

  (五)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各科室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

  各科室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和领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以及实施制度的内容、方法、步骤,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原文下载地址:  局公平竞争审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docx

政策解读地址:《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上一条:

下一条: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