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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王紫微对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144108/2023-00054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概       述: 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王紫微对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22-12-14 10:27:45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王紫微对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1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规范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通告》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

2021年4月29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颁布《食品安全法》修正案,其内容是针对第三十五条进行修改,明确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市场准入方式由食品经营许可改为备案。2021年6月3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许可改备案工作列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12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细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相关办理要求和监管要求,指导食品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督促各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需要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经营者

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对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有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意愿的,应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同时办理备案。

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且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如果有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意愿的,先注销已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再办理备案。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继续经营的,应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在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同时办理备案。

三、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对应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对应营业执照采集经营范围信息为“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

四、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部门

各旗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辖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

五、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办理期限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纳入自治区“多证合一”改革范围。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取得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的,视为已完成备案,因此,备案的期限与营业执照的期限一致。

六、如何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一)线上办理:申请人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amr.nmg.gov.cn/)进入[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需同时填写《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1),申领营业执照同时完成备案;现场办理:申请人不方便通过线上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可以直接到窗口领取并填写《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并提交备案信息表,申领营业执照同时完成备案。工作人员收到《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应当对填报内容是否完整规范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及时予以备案,并生成备案编号。填报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修改的内容和要求。  

七、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后,备案信息发生了变化怎么办?

已办理备案的经营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amr.nmg.gov.cn/)进入[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或现场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进行备案信息变更。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注销原备案后,重新办理备案。

八、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后,不再经营的怎么办?

已办理备案的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注销。申请人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amr.nmg.gov.cn/)进入[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或现场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办理备案注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取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完成备案注销。存在其他应当注销而未注销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职权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九、已经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经营者,拟增加其他食品经营项目时,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已经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经营者,拟销售预包装食品以外,还销售散装食品等其他食品或者从事食品制售活动的食品经营者,仍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十、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落实哪些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食品安全法》的修正,仅改变市场主体的准入方式,并未降低对食品安全的各项要求。因此,经营者在备案前,应学习掌握《食品安全法》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的标准和要求以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各项规定,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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