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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推进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144108/2023-11908 发文字号: 乌市监标字〔2021〕175号
发文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概       述: 乌海市推进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成文日期: 2023-11-09 00:00:00 公开日期: 2021-12-17 18:45:08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推进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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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推进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乌海市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关于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意见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要求,结合乌海市标准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化专项资金指上级财政和乌海市财政安排的用于推进标准化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促进产业振兴的原则。专项资金扶持要与乌海市重点产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择优扶强。

(二)重点突破与整体提升的原则。专项资金以全面推进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大领域标准化建设,形成结构合理、重点突出且适应乌海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标准体系。

(三)注重效益的原则。重点扶持能带动和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项目;鼓励制定科学系统的产业标准体系。

(四)资金引导放大原则。通过专项资金的补助,引导政府、社会、企业扩大标准化项目投资。

(五)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等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及程序进行,确保专项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六)量力而行原则。项目立项的补助额度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的条件、范围

 

第四条  项目资金补助的条件

申报项目已在乌海市场监督管理局立项备案。申请补助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乌海市委、政府明确的发展目标和任务,有助于实施高质量标准化发展规划体系建设目标和任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利于支撑高质量发展,发挥标准化引领作用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二)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乌海市的核心竞争能力。

(三)有利于提升重点优势产业、特色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四)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降耗、合理利用资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五)有利于提高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五条  资金补助范围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关于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意见按类别划分,包括

    (一)标准制修订

(二)标准体系建设

(三)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四)企业标准“领跑者”

项目补助资金的开支范围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乌海市有关规定,一般包括材料费、设备费测试试验验证费、差旅费、劳务费、公告费、印刷费、宣传推广费、交通费、资料费、调研费、培训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劳务费、咨询费、评审费等。

 

第三章 补助额度

 

第六条  根据推进标准化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按照类别给予补助。在标准化工作过程中确需补助的其他项目或活动,补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乌海市场监督管理局乌海市财政局协商拟定后报乌海市政府批准

(一)标准制修订

1.每主导制(修)订一项国际标准给予10万元补助只补助第一起草单位

2.每主导制(修)订一项国家标准给予5万元补助只补助第一起草单位;

3.每主导制(修)订一项行业标准给予3万元补助只补助第一起草单位

4.每主导制(修)订一项自治区级(含市级)地方标准给予2万元补助只补助第一起草单位

5.主导制(修)订一项团体标准或产业集群联盟标准,并且实施标准的在乌海市地区单位不少于10家或产业覆盖面不低于50%的每项补助5万元。

标准发布,备案公告后一次性拨付补助经费。

(二)标准体系建设

每个子体系建设补助不超过10万元,分年度按照项目任务书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三)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每项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自治区标准化试点项目每项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盟市级示范试点项目每项每年补助不超过3万元

标准化示范项目在项目启动建设期间、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经费,到期未完成未经批准延期的项目,后续补助不予拨付,前期投入资金予以追回并给予通报批评。

(四)企业标准“领跑者”

对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入围全国企业标准“领跑者”榜单的先进企业标准,并对同行业企业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补助经费申报条件

(一)项目实施地在乌海市辖区内;

(二)项目立项时间:标准制修订在2019年后完成的标准;2019年后立项、在建的示范项目。

(三)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范围。

第八条  补助经费申报材料

申请标准化专项资金的单位,应采取书面方式申报,并视申报单位及项目性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申报单位的正式申请报告及《乌海市标准化资金补助申请表》(见附件)(原件)。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社会信用统一代码相关证书(复印件)。

(三)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四)有关标准化主管部门项目立项通知或公告(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性材料。

(五)有关标准化主管部门项目鉴定验收合格的文件、公告、已发布标准及有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性材料 (复印件)。

(六)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乌海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实施情况和当年专项资金预算,组织提出项目补助计划。经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审定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拨付。

(二)同一项目不重复申报和补助,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原则上由项目组织单位、承担的主要单位或在参与单位中排列第一位的项目承担单位统一提出申请,其他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和经费预算同时列出。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项目资金应当按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完成项目。因特殊原因逾期未完成的,可以申请延期,批准延期后仍未完成的,停止资助。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时间(至少每年一次)向乌海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乌海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超范围开支。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乌海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无故中止项目的单位,应追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要求限期归还已拨付的全部资金,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并向社会通报

第十四条  乌海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总结和绩效管理。乌海市场监督管理局关纪委、财务装备科对资助项目的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乌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乌海市推进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pdf

 

附件:乌海市标准化资金补助申请表

附件

申请书编号:

□□□□□□□□□

乌海市标准化资金补助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盖章)

起止时间:                                              

填报时间:                                              

   别:                                              

申请资金补助单位情况(项目工作基础、相关工作业绩、工作

进展情况)

、申请项目的主要内容

、申请资助的理由

、申请资助的额度和测算依据

、项目的实施方案及计划进度(已完成项目不填写)

、项目成果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

七、项目组成员情况

项目(课题)

负责人

性别

年龄

 

职务和职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及传真

通讯地址

项目(课题)参与人员情况

分工

姓名

年龄

职称

专业

协作单位

项目协作负责人

分工

项目费用

金额

用途说明

是否已获资助:

资助部门

是   否  

及金额

八、经费支出计划

九、申请资助额度及相关信息

   筹:    申请资助:  

   户:  

   号:  

联系地址:   

            

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十、申请单位声明:

本单位提交的材料及本申请表格所填内容真实、完整、有效。如所提交的材料与以上承诺不符,本单位将承担的一切相关责任。

(公章)

年  月  日

十一、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十二、乌海市市场监管局受理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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