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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扫码入企”检查工作制度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144108/2026-03409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概       述: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扫码入企”检查工作制度
成文日期: 2026-06-06 00:00:00 公开日期: 2026-07-03 16:09:02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扫码入企”检查工作制度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1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5]2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加强“扫码入企”监督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聚焦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等突出问题,在严守安全底线、实现有效监管的基础上,实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检查四减少四提高减少现场检查对象、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减少现场检查内容、减少检查对企影响,提高随机抽查方式(包括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运用率、提高联合检查率、提高非现场检查率、提高检查问题发现率,持续增强涉企行政检查规范性、精准性、有效性和透明度涉企行政检查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

    第二条 本方案中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等;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参照“企业”执行。

    第三条 行政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个案检查。

    日常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对不特定经营主体或者不特定事项实施的检查,包括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

    专项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针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履行批准、备案、公布程序,部署本地区或者本系统检查主体实施的检查。

    个案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媒体曝光等实施的检查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扫码入企”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涉企现场检查过程中,向经营主体展示行政检查相关信息的二维码图案。“检查码”中含有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经营主体名称、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事项等信息。经营主体可通过蒙速办手机端App或蒙速办微信小程序扫描“检查码”后,核验该次任务内容的真实性,并核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行政执法人员方可实施现场检查。实现行政执法主体和经营主体之间的双向监督。

    针对于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可通过蒙政通平台电脑端登录“扫码入企”系统,制定并录入检查计划、创建并审批检查方案和检查任务后,系统会自动生成“检查码”,行政执法人员凭“检查码”对经营主体开展现场行政检查时,通过蒙政通移动端出示电子执法证件和“检查码”,告知检查内容、依据以及经营主体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等。

    针对于个案检查,在突发、紧急等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可事先无需创建检查方案和检查任务,通过蒙政通移动端输入相关信息后,现场自动生成“检查码”进行检查,但须事后补录检查行为信息。

    针对于多个行政执法主体就同一经营主体在临近期限内的检查任务,“扫码入企”系统将予以自动碰撞进行撮合,各行政执法主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联合检查。行政执法主体开展联合检查的,将赋予“联合检查码”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完成涉企现场检查后,经营主体可通过蒙速办手机端App或蒙速办微信小程序查看此次行政检查情况,并对行政检查情况进行评价。开展联合检查的,经营主体可以对不同行政执法主体开展的行政检查情况分别进行满意度评价。同时,为有效控制对同一经营主体的高频次检查,要运用好本部门“扫码入企”统计分析结果,重点关注检查评价结果不满意的原因,不断规范涉企检查程序和检查标准,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

    第六条 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全流程线上办理,“扫码入企”系统中《行政检查通知书》等电子文须直接调用本部门的电子印章。电子印章由自治区统一电子印章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印章系统”)支撑,行政执法主体可直接从电子印章系统调用电子印章。

    “扫码入企”系统中《行政检查审批表》《行政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6套电子文书参照司法部在全国发布的文书标准拟定。

     行政执法人员在运用“扫码入企”系统进行行政检查时,无需手动录入行政执法事项,系统将会自动调用。

     统一文号、编号、案号编码规则。“扫码入企”系统中《行政检查审批表》《行政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6套电子文书和在录入检查案件相关信息时均需录入文书和案件的相关编号。

     行政检查的备案。市局涉及对企业的检查,月初统一报送政策法规科进行备案。对于未进行事前备案的涉企行政检查,由检查科室在进行检查后在3日完成“扫码入企”系统的后续补录,并将非例行检查表在经过市局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至政策法规科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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