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内蒙古乾宁电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电梯维保乌海市监处罚【2022】1号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144108/2022-04530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分类: | 处罚/强制 | ||||||
概 述: | 内蒙古乾宁电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电梯维保乌海市监处罚【2022】1号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2-07-23 18:07:12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乌海市监处罚【202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许可从事电梯维保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月5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在海勃湾区金税苑小区在用电梯报检中发现,该公司在2021年3月19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到期后,继续对26家小区及单位进行了电梯的维保行为,共计维护保养261台电梯。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一下法库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壹拾伍万伍仟壹佰伍拾元整(155150元) (二)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 罚没款金额共计贰拾壹万伍仟壹佰伍拾元整(215150元)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 6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03月21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日期: 2022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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