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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乌海市委员会第十届第三次全体会议 第003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144108/2024-05140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分类: 政协提案
概       述: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乌海市委员会第十届第三次全体会议 第003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成文日期: 2024-06-17 00:00:00 公开日期: 2024-06-17 17:11:1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乌海市委员会第十届第三次全体会议 第003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4-06-17 17:11:16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1 浏览次数:

                                         〔办理结果:A〕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乌海市委员会第十届第次全体会议

第003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张皪严肃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规范屠宰贩卖生猪牛羊肉,切实保护市民“舌尖上的安全”》的提案已收悉,您们提出的5项建议中,主要业务的主管部门为农牧局,市场监管局涉及您建议中第5项内容中加强外来“农村肉”管理。现将市农牧局及我局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加强畜禽屠宰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市农牧局)

    一是针对2021年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按照自治区农牧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通知》(内农牧畜发〔2021〕446号)文件要求,市区两级深入贯彻落实《条例》,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营造学习贯彻落实《条例》的良好氛围。从新《条例》执行到2021年年底,我局印发并下发《条例》宣传材料3000份、督导检查屠宰企业11次,54人次、开展《条例》宣讲1次、电话解读《条例》1次。后续仍在不定期宣传。二是2023年9月12日国家公布了《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我局于2024年1月23日-25日对全市生猪屠宰企业开展《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宣传活动及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内农牧畜发〔2024〕84号)的文件要求,我局于2024年3月5日印发《乌海市落实〈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确保将《规范》落到实处,推动我市畜禽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截至目前,2家生猪屠宰企业已全部完成自查,各区经现场检查后形成“拟整改通过”的意见报自治区备案。三是《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1月废止。同时我市没有牛羊屠宰行业协会等组织。主要依靠市区畜牧兽医部门对养殖户、屠宰场进行知识政策宣传和技术指导。

    二、加大依法监督管理力度(市农牧局)

    因《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已废止,我局在打击牛羊非定点屠宰方面没有法律依据,虽《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管理条例》规定了牛羊应当定点屠宰的条款,但没有对应的罚则。我局在开展打击牛羊私屠滥宰方面大多是劝阻。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我市各区畜牧兽医中心针对规模养殖场、屠宰场等场所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结合2024年开展的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和日常监督管理,围绕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环节出动技术人员90余人执法人员70余人次,抽检人员10余人次,共开展“飞行检查”4次日常监管50余次,累计完成饲料抽检28批次,兽药抽检25批次,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25批次。共检查屠宰3家,累计采样32批次未发现注水、注药、注入其他非法物质等违法行为。近日,乌海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三区畜牧兽医中心对全市规模较大的养殖场和屠宰场开展全面宣传和检查工作。

    三、加强屠宰环节监管(市农牧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猪屠宰条例》,农牧部门向依法设立的畜禽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官方兽医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开展检疫,并加盖相应的检疫标识后,方可上市。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未经检疫或不合格的动物产品进入市场、储存等环节,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畜牧兽医中心和农牧业执法人员督促企业落实畜禽屠宰场肉品质量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畜禽屠宰操作规范,严格落实屠宰检验人员、检验设施设备和检验检疫制度。屠宰场严格落实屠宰检疫申报、动物疫病检测、动物疫情报告和清洗消毒等疫病防控管理制度。屠宰企业非洲猪瘟全部按照“批批检”、“头头检”的标准,开展PCR自检,未检出阳性样本。“瘦肉精”自检均已达到批次抽检率100%、个体抽检率5%以上,未检出阳性样本。

    四、逐步增设牛羊、禽类屠宰场(市农牧局)

    乌海市现有生猪屠宰场2个,分别是乌达区蒙达生猪定点屠宰厂(设计年生产能力5万头,2023年全年屠宰量为10166头)和海南区田源养殖屠宰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年生产能力5万头,2023年全年屠宰量为6758头)。田源屠宰公司正在为已建成的牛5000头、羊5万只屠宰线申办畜禽定点屠宰证。羊屠宰场1个,为海勃湾区蒙羊有限责任公司屠宰场(设计年生产能力5万只,2023年全年屠宰量为14109头)。以上3家屠宰场的实际屠宰量远低于设计能力,故我市暂时不建议新建牛羊猪屠宰场。因全市家禽屠宰场空白,欢迎有意向企业来我市投资建设家禽屠宰场。

    五、进入我市市场销售肉制品的入场查验及抽样检验情况(市市场监管局)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第二十三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列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市条款。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销售者和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的规定,我市9家集贸市场开办者与入场农产品销售者均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市场开办方都建立了入场销售者信息档案,销售者在履行进货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的同时,市场主办者要进行核验。

    六、开展肉制品销售环节专项整治情况(市市场监管局)

    (一)推进肉制品销售的集中交易市场规范管理

    一是督促辖区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入场检查、签订食品安全协议、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并且设立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利用风控平台落实“三人三责”,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职责,积极整改发现的风险隐患,不断强化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二是强化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准入管理,加强对入场销售者的主体资质审查。审查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相关主体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查验入场销售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相关登记、备案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无法提供主体资质证明文件的,不得允许其入场销售。三是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相关登记备案证明文件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住所、食品重要品种等信息,入场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2024年度,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各个集贸市场管理者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专项学习培训,并对集贸市场开展执法检查,检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入场销售者489户次,对存在问题的4家集贸市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进一步督促引导市场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风险责任防控体系,要求市场管理者加大对入场销售者的档案更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签订及进货查验的检查力度。

    (二)强化落实肉制品销售者进货查验要求

    督促肉制品销售者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采购肉制品进货查验记录要求,不采购、不销售、不贮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肉制品。强化入场销售者“索证索票”落实,确保本辖区市场销售环节肉制品“来源合法、流转清晰、去向明确”。督促提醒肉制品销售者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禁用“生鲜灯”全面施行前的过渡引导工作,检查全市经营户310余家,109家商户主动完成更换照明设施。春节期间开展畜禽肉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出动执法人员269人次,检查肉类食品销售主体130户次,其中集中交易市场内经营户24户次,商超68户次,农村牧区畜禽肉销售主体16户,畜禽肉零售店25户,第三方冷库7户。检查发现问题8处,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立案查处1起,要求问题商户限期整改到位。

    (三)及时发布畜禽肉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2024年度在市场监管局网站及公众号上及时发布《春节期间畜禽肉食品安全消费提示》、《对食品经营者规范风干肉销售提醒告诫书》等,提醒广大市民关注畜禽肉类食品安全,提高风险意识,进一步规范肉制品经营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营造良好的诚信经营环境。

    (四)多部门联合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

    2024年《自治区食药安办、公安厅、农牧厅、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食药安办发〔2024〕7号)工作部署,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升我市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乌海市食药安办在2024年4月下旬,及时制定印发了《乌海市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按照工作要求,乌海市市场监管部门、乌海市农牧,公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任务分工,在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中,认真梳理排查畜禽养殖、屠宰、加工、销售链条中存在的违法问题。

    乌海市市场监管部门以排查肉类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风险隐患问题、违法问题为导向,多方面认真排查肉类产品安全隐患问题。截至2024年5月25日,共检查肉类生产经营主体274家,共发现问题21个,其中未严格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问题5个,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肉类产品问题5个、猪肉干冒充牛肉干销售方面问题3个,牛肉干和其他肉制品标签标识问题6个,食品添加剂存放管理问题1个,无证生产加工牛肉干违法问题1个。目前已发现的15个问题已得到整改,其余6个存在的问题正在督促整改中。
    自2024年4月以来,乌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肉类产品违法案件8起,查扣涉嫌未检验检疫肉类产品744.08公斤,查扣无标签肉干4公斤。同时,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流通环节肉类产品共计抽检34批次,未检出不合格肉类产品。在开展专项整治的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采取边检查边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抖音号等新媒体宣传主阵地作用,及时发布政策解读、消费提示,征集肉类产品违法犯罪线索公告,宣传专项整治成效,营造了良好的专项整治行动社会氛围。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督促肉制品销售者执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进货查验等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守法经营意识;同时,将抽检结果第一时间予以公示,针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样品,及时处置,全力筑牢食品安全屏障,确保全市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003号征询意见表.pdf

003号答复函.pdf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分管领导:王紫微

    联系人:尹建丽

    联系电话:3156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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