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对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013号提案的答复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144108/2025-03826 | 发文字号: | 乌市监办函〔2025〕14号 | ||||||
发文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分类: | 政协提案 | ||||||
概 述: | 对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013号提案的答复 | ||||||||
成文日期: | 2025-06-05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5-07-16 16:01:45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办理结果:A
同意对外公开
乌市监办函〔2025〕14号
对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013号提案的答复
徐文婧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机构发展乱象监管的提案》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保护消费者权益”建议办理情况。
针对早期教育机构收取预付款后“卷款跑路”,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我局将会同市商务局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由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充分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并紧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围绕经营主体备案公示、预付资金存管、风险预警机制、信息披露要求、退费纠纷处理、失信联合惩戒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力争年内形成规范性文件。
二是我局通过实地调研和风险评估,引入内蒙“预付宝”平台,通过平台开发企业推广和经营主体自愿入驻平台的方式,实现预付资金由消费者、经营者、银行三方共管模式,杜绝预付资金风险。今年年初,内蒙“预付宝”平台在乌海地区完成了技术测试,已正式启用。目前,正在商业推广中。
三是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于本年度内制定《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重点规范服务内容、价格标准、有效期限、退费规则、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核心条款,强制要求备案经营者使用或参照使用,从源头上遏制“霸王条款”,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清晰、公平的合同依据,确保司法解释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有效落地。
四是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拟于今年第三季度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预付式消费市场专项整顿行动。行动将聚焦您提案中指出的虚假宣传、以次充好、霸王条款、商家暴雷、卷款跑路、套路营销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突出违法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多部门联动责任”建议办理情况。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中“对未实施市场禁入或许可准入但按照备案管理的事项,不得以备案名义变相设立许可。”要求,“放宽准入限制”需发改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落实。
目前,按照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规范表述,乌海市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机构均使用“家庭托育服务”规范表述登记,全市经营范围中含有“家庭托育服务”字样的有3家,经营范围中含有“托育服务”字样的有9家,是指从事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家庭托育服务及相关附属的不涉及许可审批的活动、利用住宅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场所。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制定出台《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 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经营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需到卫健委进行备案。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5日
分管领导:李华
联 系 人:陈伟彬
联系方式:1394734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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