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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对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114号提案的答复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144108/2025-03828 发文字号: 乌市监办函〔2025〕16号
发文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分类: 政协提案
概       述: 对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114号提案的答复
成文日期: 2025-06-05 00:00:00 公开日期: 2025-07-16 16:10:2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对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11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7-16 16:10:26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1 浏览次数:

办理结果:A

同意对外公开

乌市监函〔202516

对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114号提案的答复

斯琴、段玉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加强预付式消费监管纳入诚信建设工程商务诚信领域重点任务的提案》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我局会同市商务局,按照市发改委确定的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工作任务安排,采取以下措施对预付式消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一是由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对全市各领域的预付式消费经营主体、发卡规模、资金管理、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计划七月底前完成,为后续精准施策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根据2024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我市立法权限仅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四个方面,无权对预付费等经济领域进行立法。下一步,由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充分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并紧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围绕经营主体备案公示、预付资金存管、风险预警机制、信息披露要求、退费纠纷处理、失信联合惩戒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力争年内形成规范性文件。

    三是我局通过实地调研和风险评估,引入内蒙“预付宝”平台,通过平台开发企业推广和经营主体自愿入驻平台的方式,实现预付资金由消费者、经营者、银行三方共管模式,杜绝预付资金风险。今年年初,内蒙“预付宝”平台在乌海地区完成了技术测试,已正式启用。目前,正在商业推广中。

    四是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于本年度内制定《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重点规范服务内容、价格标准、有效期限、退费规则、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核心条款,强制要求备案经营者使用或参照使用,从源头上遏制“霸王条款”,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清晰、公平的合同依据,确保司法解释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有效落地。

    五是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拟于今年第三季度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预付式消费市场专项整顿行动。行动将聚焦您提案中指出的虚假宣传、以次充好、霸王条款、商家暴雷、卷款跑路、套路营销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突出违法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感谢您对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市场秩序建设的高度关注与大力支持!您的宝贵建议是我们改进工作的重要动力。我们诚挚欢迎您继续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共同推动我市预付式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原文下载:对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114号提案的答复.pdf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  

202565

    分管领导:李华

    联 系 人:陈伟彬

    联系方式:1394734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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