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十届人大四次 会议第HN-4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144108/2024-05132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文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分类: | 人大提案 | ||||||
概 述: |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十届人大四次 会议第HN-4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 ||||||||
成文日期: | 2024-06-17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4-06-17 10:54:48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办理结果:A〕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十届人大四次
会议第HN-4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柴金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建议》收悉,您提出的3项建议中,主要业务的主管部门为农牧局,我局涉及您建议中第3项内容中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监管。现将市农牧局及我局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培训+竞赛”,提升能力,守护有力(市农牧局)
乌海市农牧局每年举办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培训班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知识竞赛活动,通过培训与竞赛提升监管、执法人员专业能力,着力打造一支素质过硬的监管队伍。
二、“检测+监管”,“严”字当头,源头把控(市农牧局)
2023年开展农畜产品定性快速抽检、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共计4096批次,发现不合格样品3批次,对不合格样品进行溯源并立案,依法处罚。推动5个乡镇完成网格化管理对标达标任务,完成率100%。全市监管员、协管员对大数据平台备案的93家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巡查检查242次。
三、“追溯+治理”,智慧监管,精准治理(市农牧局)
乌海市通过“手机APP+打印机”智慧监管新模式,推动三大主体五类产品上市时开具电子承诺达标合格证915张,附证上市农畜产品3025.865吨。督促校园、机关食堂、小饭桌、养老院、大型酒店等单位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要求,农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得到进一步加强。围绕“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专项行动。采取“四个一”精准治理模式,排查豇豆种植主体,加大鸡蛋的检测力度。开展草莓、葡萄特色品种检测,切实解决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
四、“宣传+指导”,营造氛围,强化意识(市农牧局)
举办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活动,通过设置服务台、咨询台、滚动播放宣传视频、张贴宣传标语等方式,强化生产主体和广大市民农产品安全意识。宣传活动中,随宣传资料一起配发印有“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你我,人人有责”提示文字的口罩、优盘、数据线、指甲刀等老百姓喜欢物品,以吸引更多的市民参与,有效普及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营造全社会了解、关注、参与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服务+安全”,随出随检,带证上市(市农牧局)
在全市设立5个合格证服务站点,指导辖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指导企业、农户用胶体金法快速检测试剂对农产品进行自检,实现农产品随出随检、带证上市。下一步,乌海市将持续发力,坚持“产管”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着力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六、我市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及抽样检验情况(市市场监管局)
我市现辖区内共有集贸市场9家,海勃湾区4家,海南区2家,乌达区3家,其中海勃湾金裕市场、乌达万丰市场为农产品批发市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第二十三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列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市条款。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销售者和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查验自产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查验并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以及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入场日期等信息。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等规定,我市9家集贸市场开办者与入场农产品销售者均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市场开办方都建立了入场销售者信息档案,销售者在履行进货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的同时,市场主办者要进行核验,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要进行快速检测。
目前,我市2家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均能持续开展批发市场质量安全检测工作。2023年,金裕、万丰市场进货总批次为15160批次、有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进货票据、合格证明数量批次2194批次,抽检批次总数为12966批次,合格12951批次,不合格15批次,检测覆盖率为100%,合格率为99.88%,两家市场农药残留公示100%。其余7家集贸市场的农产品销售者,进货来源多是金裕、万丰、银川四季鲜等批发市场,目前能够实现索取进货源头市场的农产品快检检测报告,对部分地产食品农产品无法提供产品质量证明入场销售的由市场主办者自行进行快检。同时,市、区两级市场监管局每年对食品农产品列入抽检计划,三区的快检车随机对食品农产品进行抽检。2023年度,全市完成食用农产品抽样565批次,共检出19批次不合格样品,合格率96.5%。今年截止5月底,我市完成食用农产品抽检346批次,检验完成177批次,检出3批次不合格,合格率为98.3%,此项工作仍在进行中。
七、开展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入场查验和入场销售者进货查验专项整治情况(市市场监管局)
(一)推进食品集中交易市场规范管理
一是督促辖区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入场检查、签订食品安全协议、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并且设立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利用风控平台落实“三人三责”,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职责,积极整改发现的风险隐患,不断强化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二是强化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准入管理,加强对入场销售者的主体资质审查。审查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相关主体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查验入场销售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相关登记、备案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无法提供主体资质证明文件的,不得允许其入场销售。三是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相关登记备案证明文件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住所、食品重要品种等信息,入场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
(二)强化落实入场销售者进货查验要求
督促入场销售者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采购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要求,不采购、不销售、不贮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强化入场销售者“索证索票”落实,确保本辖区市场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来源合法、流转清晰、去向明确”。
(三)建立集中交易市场入场销售者电子档案
督促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入场销售者在“蒙冷链”系统建立电子档案,做到“应建尽建”,档案信息“应录尽录”,实现100%建档率,并实施动态管理。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根据辖区实际,细化完善措施,不断强化辖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督促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同时,加大抽样检验频次,切实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截止目前,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各个集贸市场管理者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专项学习培训,并对集贸市场开展执法检查,检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入场销售者489户次,对存在问题的4家集贸市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进一步督促引导市场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风险责任防控体系,要求市场管理者加大对入场销售者的档案更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签订及进货查验的检查力度。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督促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入场销售者执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进货查验等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守法经营意识;同时,将抽检结果第一时间予以公示,针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样品,及时处置,全力筑牢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屏障,确保全市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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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王紫微
联系人:尹建丽
联系电话:3156862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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