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管理和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性,确定保政府信息及时、完整地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我局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和发布的协调工作,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局办公室具体落实。
第四条 我局对参与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负有公开的义务。
第五条 我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二) 受理的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六条 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 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 其他内容。
第七条 被其他行政机关征求意见时,我局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八条 我局与政府信息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时,应报请乌海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九条 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室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 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它行政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 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三) 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 应当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五) 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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